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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人拥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拟定权,应当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财产保险公司须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使用。

第二节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

保险合同是保险机构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基本手段,是确定保险法律关系当事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在长期实践中,保险合同逐步表现为格式化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是确定保险商品交换价格的基本依据,决定了投保人经济给付的标准,也是保险人形成保险基金和偿付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合理的保险费率有助于将保险商品交换关系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促进有序市场竞争秩序的发展。保险人拥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拟定权,应当按照保险监管机构的规定,公平、合理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4]因此,为了稳定保险关系,平衡各方利益,规范保险经营行为,保护其他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必须对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管。

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管概述

(一)一般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保险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其中,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

(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拟定条件及法律后果

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具体而言,应做到:

1.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2.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3.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4.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6]

二、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应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报产品审批或者备案。对于应当经审批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销售前将审批申请材料提交中国保监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方可销售。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审批或者备案时,应提交包括《人身保险产品审批申请表》或《人身保险产品备案报送材料清单表》;保险条款;产品费率表;产品精算报告;精算责任人声明书;法律责任人声明书;产品可行性报告;销售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业务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在内的申报材料。保险公司应对上述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若申报分红产品、万能、投连产品审批或备案的,还应根据规定提供附加材料。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产品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中国保监会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决定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将批准决定在保监会文告或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决定不予批准的,中国保监会应当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保险公司未按规定报送产品审批或者备案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保险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三、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

财产保险公司须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使用。保险公司报送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审批表或备案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保险费率精算报告;精算责任人声明书;法律责任人声明书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拟定的除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以外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机构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将应当报送审批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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