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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行为和监管措施

时间:2022-11-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暂停履行职务、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四、禁止行为和监管措施

1.禁止行为

为控制投资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中国证券监管委员会自2003年发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第17号令)对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禁止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后,又在2008年先后出台《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25号令)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26号令),并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细则规定,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客户资产;

(2)以欺诈、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3)通过电视、报刊、广播及其他公共媒体公开推介具体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方案;

(4)接受单一客户委托资产净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5)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6)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掩盖非法目的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7)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8)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9)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2)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3)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4)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5)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6)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7)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8)超出公司经营范围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9)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监管措施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2)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谈话提醒、暂停履行职务、记入诚信档案、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3)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证券公司违反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擅自开办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

(6)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7)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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