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保险公司概述

保险公司概述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五章 保险公司概述第一节 保险市场一、保险与保险市场(一)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据权威机构预测,未来几年中国经济将会继续保持高速的增长,所以保险业发展的基本面应该是很好的。

第十五章 保险公司概述

第一节 保险市场

一、保险与保险市场

(一)保险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可见,保险是以契约形式确立双方的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 规定范围内的 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

保险具有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融合统一的特征。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1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4年,比萨出现了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保险应具备4个构成要件:(1)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2)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3)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4)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额。

从法律意义上说,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其特点是:(1)保险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2)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3)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事故或事件是否发生必须是不确定的,即具有偶然性;(4)事故的发生是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5)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保险金或其他类似的补偿;(6)保险应通过保险单的形式经营。由此可见,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另一方对其因意外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出现所导致的损失而负责经济补偿或给付的权利的法律关系。

(二)保险市场

保险市场是指保险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或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它既可以指固定的交易场所,如保险交易所,也可以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交易对象是保险人为消费者提供的保险保障,即各类保险商品。

保险市场的构成要素如下:一是为保险交易活动提供各类保险商品的卖方或供给方;二是实现交易活动的各类保险商品的买方或需求方;三是具体的交易对象——各类保险商品。后来,保险中介方也渐渐成为构成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

1.保险市场的主体

(1)保险商品的供给方

保险商品的供给方是指在保险市场上,提供各类保险商品,承担、分散和转移他人风险的各类保险人。它们以各类保险组织形式出现在保险市场上,如国有形式、私营形式、合营形式、合作形式等。

(2)保险商品的需求方

保险商品的需求方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点等条件下,为寻求风险保障而对保险商品具有购买意愿和购买力的消费者的集合。保险商品的需求方就是保险营销学所界定的保险市场,即需求市场,它由有保险需求的消费者、为满足保险需求的缴费能力和投保意愿三个主要因素构成。

(3)保险市场中介方

保险市场中介方既包括活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充当保险供需双方的媒介,把保险人和投保人联系起来并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人,包括保险代理和保险经纪人,也包括独立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外,以第三者身份处理保险合同当事人委托办理的有关保险业务的公证、鉴定、理算、精算等事项的人,如保险公证人(行)或保险公估人(行)、保险律师、保险理算师、保险精算师、保险验算师等。

2.保险市场的客体

保险市场的客体是指保险市场上供求双方具体交易的对象,这个交易对象就是保险商品。保险商品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商品。首先,这种商品是一种无形商品;其次,这种商品是一种“非渴求商品”;再次,保险商品具有灾难的联想性。

保险市场具有以下特征:(1)保险市场是直接的风险市场;(2)保险市场是非即时清结市场;(3)保险市场是特殊的“期货”交易市场。

二、保险市场运行

回顾保险业的历史,我们有一个基本的结论,即保险业现在已经处在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第一,从保险市场体系来看,该体系在不断完善;第二,市场规模迈向了新的台阶;第三,保险业的整体实力显著增强;第四,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在不断提升;第五,从对外开放来看,保险市场已经实现全面开放。总之,保险市场呈现健康、平稳运行的态势。

如何看待保险业发展的未来?就宏观经济环境而言,最主要的是GDP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据权威机构预测,未来几年中国经济将会继续保持高速的增长,所以保险业发展的基本面应该是很好的。在社会环境方面,我们感觉到与保险业发展关系比较密切的是老龄化、城镇化和居民收入的发展。在金融市场环境方面,随着金融市场的改革、发育,保险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保险业的发展更多地要分析和考虑其他金融市场的环境发展变化对保险业的影响。譬如利率,中国的利率在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利率上涨对保险业的发展影响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固然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的水平,资金收益率在提升,但是也要看到另一方面,利率的上升对保险产品的影响,例如,现在一些传统的寿险产品定价预定利率是受2.5%的限制。另外还有股市的影响,近年来,保险基金收益率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资本市场的繁荣,但是资本市场的波动,会对保险公司的资产以及偿付能力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如何充分利用股市防止股价的波动对金融稳定性以及保险业的影响,是我们要面临的共同课题。在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环境方面,当前国际保险市场保持了一个平稳的增长态势(大概是4%~5%的发展趋势),这是一个较大的市场。如果细分发达的工业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不难看出,在45%~50%的发展速度中,新兴的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例如2006年的寿险市场,工业化国家保持了6.6%的增速,新兴的保险市场达到了21%,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国家,保险市场发展趋势有着非常好的发展前景。

三、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一)法律制度

我国于19955年6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保险基本法;2002年10月,根据我国加入WWTO的承诺,重点对《保险法》进行了部分修改;2004年10月,为了适应保险业发展的新形势,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全面修订,,于2005年底形成修订草案建议稿,该草案经国务院法制办组织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我国《保险法》采用两法合一的模式,在同一部法律中既为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基本保障,同时也为保险企业的自主经营和监管机构的职责履行设定基本规则。

(二)监管规章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保险法》,,我国保监会制定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于2006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培育和发展再保险市场,加强对再保险业务的管理,分散保险经营风险,实现保险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指导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防范保险资金运用风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慎监管要求,制定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于20004年6月11日起施行;为防范经营风险,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促进保险事业稳步、健康、持续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

另外,为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保监会还先后制定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保险行业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的通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

第二节 保险公司

一、保险公司概况

(一)保险公司的定义

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机构。保险公司可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看作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二)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

保险公司有股份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两种形式。

1.股份保险公司

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2.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也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但是一种非营利公司,没有股东,公司为报单持有人(投保人)拥有。因此,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公司所有人,又是公司的客户。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一定是公司的顾客,相互公司的投保人作为所有人可以参加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事公司的业务经营与管理。投保人能以取得红利的形式分享经营成果。

(三)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主要有:(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二、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保险公司业务可以从保险业务种类上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种。两种不同类别的保险,在性质上、形式上、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内容上,都具有各自的特点。

(一)财产保险业务

财产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对象的业务。这里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前者如房屋、汽车、商品等,后者如财产权利、财产责任、预期收益等。财产保险业务,以财产及其利益作为保险对象,由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当保险财产及其利益在保险事故中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财产保险业务作为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之一,还可以进行细分,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财产损失保险业务

财产损失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而从事的保险业务。财产损失保险业务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时,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2.责任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而从事的保险业务。责任保险业务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3.信用保险业务

信用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信用或者履约能力提供担保而从事的保险业务。信用保险业务的特点在于,投保人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在被保险人不能偿付其支付款项的义务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人身保险业务

人身保险业务,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

1.人寿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残疾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仍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而从事的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又可以具体划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简易人身保险、年金保险业务等。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者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或者为被保险人的生存,或者为被保险人的死亡和生存两者。开展人寿保险业务的期间一般较长,保险公司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期间相应较长,保险公司应当留存足够的人寿保险准备金。

2.健康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业务,又称疾病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疾病、分娩或由此引起的残疾、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开展的保险业务。健康保险业务为综合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仅承保被保险人的疾病和因疾病致残的风险,而且承保被保险人因病死亡的风险。健康保险业务是有待发展的新型保险业务。健康保险具有综合附加险和短期险的特征,在国外有的将其称为“第三领域”的保险,允许财险公司开展这方面的业务。

3.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意外伤害或者因意外伤害致残、死亡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而开展的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又可以细分为一般意外伤害保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伤害保险这三大类业务。意外伤害保险既可以作为财产综合险中的附加险,也有短期险的特征,也是所谓“第三领域”的保险。

三、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一)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

与一般公司不同,保险公司具有诸多的自身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导致了其治理结构与一般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差异,需要我们在研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时引起足够的重视。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经营目标特殊。一般而言,金融体系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作为资源配置重要机制的金融体系要确保资本这一最稀缺的资源配置到效率最高的领域;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又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并对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这两个特征也充分说明了保险公司经营目标的特殊性——既要在分散风险的同时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又要追求金融风险的最小化。

二是产品的特殊性。对于寿险公司而言,所经营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主要功能是通过集中资金来规避风险,但是由于合同的长期性以及实际死亡率、投资回报率和通货膨胀率与订立保单时的预期差距而产生经营风险。财险公司的情况也基本如此。保险合同这种风险特性往往会诱发公司治理的需求,以保证有足够的现金储备用于偿付投保人。

三是资本结构的特殊性。资本结构作为一种公司融资比重的选择,不仅会影响公司价值,而且它所包含的股权与债权融资的不同比例,也往往意味着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的不同控制力和在公司治理中不同的角色与作用。保险公司这种高比例负债的资本结构和控制权掌握在股东手中的现实很可能会带来经典的股东—债权人代理问题。这是因为债权人获取的是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可以获得剩余索取权的股东为追求高额的风险回报往往偏向于投资风险大的项目而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因此而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者从事高风险项目的激励和能力。

四是管制的影响。金融市场发展的历史表明,政府管制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只不过在不同的国家(地区)和不同的时期(阶段)政府出于不同的目的而采取的管制政策或措施不同而已。一般而言,出于对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性的担忧,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比其他行业要严格得多。广泛而严格的政府监管往往会在以下方面对银行治理产生深刻的影响:(1)对银行股东身份和持股比例的政策性限定会影响银行的股权结构;(2)政府对银行业市场的管制会影响银行的数量和市场集中度,并因此限制银行业市场竞争从而削弱产品市场的竞争威胁;(3)对并购市场的管制。这一管制使得对保险公司的并购更加昂贵,耗费的时间也会更多,在很多情况下,这些管制会使并购威胁不能有效地惩罚管理者。

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内部治理层次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1.股东及股东大会

(1)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的权利与义务。如有必要,应当明确权利的行使条件和方式。保险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出资协议或其他股东协议中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同时修改章程相关条款或在章程中注明。章程应当明确当协议内容与章程规定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章程应当规定公司偿付能力达不到监管要求时,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支持保险公司以改善偿付能力。

(2)股东大会。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章程不得允许股东大会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行使。

2.董事会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构成,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董事的人数。董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范围,涉及投资或资产交易等事项的,应当明确额度或比例。

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授权公司其他机构履行其职权的方式和范围。章程不得允许董事会将其法定职权笼统或永久地授予公司其他机构或个人行使。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公司的实际需要,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并规定各专业委员会的名称、构成及主要职权。

3.监事会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监事会的构成及职权。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组成人数应当具体、确定,不得为区间数。

4.经理层

保险公司章程应当明确经理层的构成及职权。

公司同时设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职位的,章程应当明确其各自职权与产生方式。公司章程对首席执行官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规定。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存在诸多特殊性,不能简单地拿一般公司治理理论来简化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我们在研究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性。借鉴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一般经验,从以上所述的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出发,我们可以得出保险公司治理的一般模式:

(1)保险公司的公司治理应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股东本身。如果说股东至上主义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争议在一般公司治理领域还难分高低,那么在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坚决支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即保险公司治理不仅要考虑公司股东的利益,更要照顾投保人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2)保险公司公司治理的目标不应仅仅是公司价值的最大化,还应包括保险公司自身乃至整体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

(3)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的设计应偏重内部治理机制,有选择地审慎运用外部治理机制。这是因为保险公司的诸多特殊性而导致其外部治理机制功能的发挥较一般公司治理机制欠理想或者成本高昂,考虑到外部治理机制的若干争议和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对于外部治理机制重视程度的差异,以及我国转轨经济和市场体系建设的渐进特点,这样的考虑也符合现实的理性选择。

(4)健全监管体制,以及协调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保险公司治理的关键内容。研究表明,管制作为一种增加的外部力量必然会对商业银行及其管理人员产生影响,并因此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弱化的公司控制机制。但是,如果将政府监管视为一种替代的公司治理机制,这种替代的成本也许会很高昂,因为官僚主义、监管机构之间因为功能差异而引致的政治问题、市场机制的最大化股东利益的目标与监管机构所追求的最小化系统性风险目标间的差异会加大政府监管的成本并因此而影响政府监管的最终效果;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是股东与监管者的利益冲突。保险公司的股东可能会因为追求自身的价值最大化而违背政府监管者的利益,股东往往会要求管理者从事高于社会最优风险的投资,而监管者出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考虑往往要求其承担较低风险。这种政府监管与最大化银行价值不相一致的自身目标,可能会导致政府通过将自己的偏好加在保险公司管理者身上而直接损害经营绩效和稳定性。

(二)保险公司内部控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了加强管理,防范保险风险,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需要指导保险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自律行为,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内部控制可以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保险公司内部会计控制包括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1.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1)行为合规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诚信准则。

(2)资产安全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可靠,防止公司资产被非法使用、处置和侵占。

(3)信息真实性目标。保证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偿付能力报告等业务、财务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识别、计量、控制保险业务经营风险和资金运用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

(5)经营有效性目标。增强保险公司决策执行力,提高管理效率,改善经营效益。

(6)战略保障性目标。保障保险公司实现发展战略,促进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保护股东、被保险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2.保险公司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全面和重点相统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规范化的内部控制体系,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贯穿经营管理全过程。在全面管理的基础上,对公司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实施重点控制。

(2)制衡和协作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通过适当的职责分离、授权和层级审批等机制,形成合理制约和有效监督。在制衡的基础上,各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效率,避免相互推诿或工作遗漏。

(3)权威性和适应性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绩效考核和问责相挂钩,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未经授权不得更改内部控制程序。在确保内部控制权威性的基础上,公司应当及时调整和定期优化内部控制流程,使之不断适应经营环境和管理要求的变化。

(4)有效控制和合理成本相统一。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实际风险状况相匹配,确保内部控制措施满足管理需求,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在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合理配置资源,尽可能降低内部控制成本。

3.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组成

(1)内部控制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企业文化等。

(2)内部控制程序,包括识别评估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措施等。保险公司对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识别分析,发现并确定风险点,同时对重要风险点的发生概率、诱发因素、扩散规律和可能损失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和控制重点。根据风险识别评估的结果,科学设计内部控制政策、程序和措施并严格执行,同时根据控制效果不断改进内部控制流程,将风险控制在预定目标或可承受的范围内。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活动分为前台控制、后台控制和基础控制三个层次。前台控制是对直接面对市场和客户的营销及交易行为的控制活动;后台控制是对业务处理和后援支持等运营行为的控制活动;基础控制是对为公司经营运作提供决策支持和资源保障等管理行为的控 制活动。

(3)内部控制保证,包括信息沟通、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应急机制和风险问责等。①建立信息和沟通机制,促进公司信息的广泛共享和及时、充分沟通,提高经营管理透明度,防止舞弊事件的发生。②建立内控管理及评价机制,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整体设计和统筹规划,推动各内部控制责任主体对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排查,并据此调整和改进公司的内部控制流程。③加强对内部控制的审计检查,定期根据检查结果对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的报告路线及时向审计对象、合规管理职能部门和上级领导进行反馈和报告。④建立内控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周全和可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种风险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减少内控风险的影响和损失。⑤严格内部控制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内部控制要求的行为,不管是否造成损失,都要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节 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

一、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

从稳健经营的目标出发,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应包括所有业务活动和所有风险等管理。风险管理贯穿整个产品开发生命周期,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风险识别的重点也不一样;外部风险、组织风险、相关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在不同的项目阶段凸显的重要性也不一样。在设计阶段:主要是缺乏相关的技术专家对技术可行性的确认;项目的范围、需求定义不清,造成后续不断地变更;为做深入的可行性分析而导致项目失败;目标不明确,项目开发到一定阶段,不知道针对哪个市场、需求。在开发阶段,经常出现的风险有::没有制定风险管理计划,没有应急措施的情况;需求不够明确;没有得到管理层的支持;团队角色定义不清楚,缺乏有经验的成员。在实施阶段,经常出现的风险有:劳工缺乏相关技能,组织没有提供相关培训;材料不足;由于组织外部导致的计划变更、人员变更、法律法规变更、执行失败等。在收尾阶段,经常出现的风险有:质量差,客户不接受验收,设计变更、现金流出现问题等。风险识别出来后,最重要的是要记录下来,形成一个风险清单,识别其存在的根本原因,确定潜在的应对措施。不同的风险应该指派相应的应对负责人。对于消极、威胁的风险采取以下三种措施:(1)回避,如筛选不熟悉的承包商;;(2)转嫁,如外包;(3)减轻,即尽早采取行动,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结果。有时风险也是一种机会,应该开拓、提高它积极的一面。

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方法体系构想如下:第一,科学评估保险业务本身的风险、实现合理风险定价和确定再保险策略;第二,科学实施资产负债管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第三,保险资金的投资风险管理。

投资风险是保险资产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市场风险又是投资风险管理的核心。因而风险管理的首要工作是揭示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包括:在公司决定投资策略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之前,提供相关市场、投资品种的风险分析;定期报告、提示市场风险动态变化信息;等等。

在计算出风险值的基础上,运用风险预算方法,在对风险总量控制的原则下,对各部门、各账户的投资风险设定风险限额,控制所承担的风险额。风险预算,是当前国际保险公司积极探索的新风险管理方法,基本思路是:根据保险资金期限和收益等特征,充分结合金融市场实际和委托人投资限制要求的前提下,确定投资组合的可接受风险度,进而计算出既定风险限额下各类资产最优配置比例,根据该比例,将组合风险分解至各类资产,形成各类资产风险预算。

另外,保险公司的运作风险管理和法律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制定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在日常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来完成的,即主要靠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程序、制衡机制和稽核监督来实现。

二、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

保险公司如何做好风险收益的平衡,实现收益和稳健的双重目标,需要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来科学评估风险、合理进行保险产品的风险定价、确定保险资金投资目标、风险管理政策、通过风险报告实现的风险信息在公司内部的高效传递,并依托风险公司内控来保证风险管理的贯彻落实。

保险业务本身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所保险的风险事件的风险,对人寿保险公司而言,主要是投保人死亡或患病的风险,而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主要是被保险财产的损坏、盗窃或灭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主要面临的三大类风险如下:

(一)保险资金运作的投资风险

保险资金运作的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资产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保险资金运作过程中,还存在资产和负债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权益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不利变动而使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在债务到期或发生给付义务时,由于没有资金来源或必须以较高的成本融资而导致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或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而导致的风险。

(二)保险公司的运作风险

保险公司的运作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或资金运用过程中发生人员操作失误或差错,以及信息系统等硬件出现故障等。保险公司的运作风险是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可能涉及各个业务环节和各个员工。其中,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死亡率、疾病率、赔付率、退保率等精算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偏离而造成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战略风险,是指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效或经营环境的变化,而导致战略与市场环境和公司能力不匹配的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公司品牌及声誉出现负面事件,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三)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

保险公司的法律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开展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过程中可能违背国家法律和法规的风险。

三、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要承担的是业务发展、销售渠道的建立与维护、核保核赔、客户服务以及品牌建设等职能,其风险存在形式与其决策、业务、财务、法律行为、监督控制有着密切关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借助风险调查、风险描述、风险初评、符合性测试和综合评估等方法推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的持续改善,而对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识别与评估的不足则必须通过建立风险监管理念、完善风险管理框架和落实风险管理责任来予以纠正和改善。目前,我国保险公司风险管理呈现以下现状,如寿险公司业务核保不完善,承保风险突出;费率厘定过于标准化;投资风险表现突出;资产总量增长但结构不合理;核保核赔制度不完善等。针对内部经营风险可以采取加强资产风险的管理、完善核保制度、强化费率管理等方法。针对外部风险可以采取转变经营思路,加快培养人才,积极调整产品结构等方法。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迅猛发展的今天,保险公司所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我国保险公司应当从物质和观念上为今后在中国保险业全面推行综合风险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保险公司的风险识别应从风险源、受损标的、危害及危险因素四个方面入手。

第一,通过风险源的识别可以分析出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外部环境风险,通常包括物质环境风险、社会环境风险、政治环境风险、法律环境风险、技术环境风险、经济环境风险、金融环境风险等几个方面,它们是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来自外部,我们称之为非保险风险。

第二,通过风险标的的识别可以认识到保险公司的主要受损标的是金融资产还是人力资本。

第三,通过识别各个经营环节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可以明确保险公司的销售、承保、定价、理赔及投资风险与危害之间的关系,从而了解整个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风险。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风险造成的最大危害就是企业破产,除此之外,风险还会使保险公司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从而蒙受损失或丧失额外收益,这种结果也是对保险公司的危害。

第四,从危险因素入手,保险公司可以结合保险经营各环节进行风险分析。承保风险主要来自于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以及在外部环境作用下可保条件弱化的影响;定价风险的产生主要是违背了保险定价的基本原则,使费率水平不能弥补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及营业费用,以及合理预期利润的需要;理赔风险产生于保险理赔过程,包括审核单证、委托理赔代理人、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理赔人员素质、通融赔付五个方面可能造成的损失;投资风险来自于违背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保险资金运用原则,保险投资后形成的金融资产组合结构的风险受外界环境的影响较大,其中利率风险的影响最大;销售风险对保险公司的内部经营影响不大。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