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我国生命表的选用与修订

我国生命表的选用与修订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早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借用的是日本全会社第二回生命表,据此开发了简易人身保险、福寿安康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等险种。中国经验生命表的诞生,结束了寿险企业借用日本生命表的历史。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可见,我国,《保险法》侧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

专栏14—2 我国生命表的选用与修订

早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借用的是日本全会社第二回生命表,据此开发了简易人身保险、福寿安康保险和城镇养老保险等险种。

1984年,引进了日本全会社第三回生命表,并以此表为基础推出了个人养老金业务。日本经验死亡率水平与中国被保险人群死亡率水平存在差异,这对我国人寿保险业务的经营产生了一定影响,使我们不能准确、合理地制定保险费率和提留寿险责任准备金。

改革开放后,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为人身保险业务的高速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1992年下半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部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着手研究编制经验生命表的可行性。

1993年,开始设计总体方案与实施步骤,并对方案进行多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编表方案于1993年底获得批准,1994年正式实施。

1995年4月,技术编制工作小组集中开始对数据资料进行研究,同时研究国际上编表技术。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听取国内有关专家及保险实践工作者等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同年7月底顺利完成了“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年)”的技术编制工作。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年)”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4月1日起中国境内开发的所有人寿保险险种,都必须以该表作为保单定价、计算退保金和准备金的依据。中国经验生命表的诞生,结束了寿险企业借用日本生命表的历史

2003年8月,为了适应发展需要,保监会着手制定新的生命表。

2005年12月22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年)”,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键词

人身保险 宽限期条款 复效条款 贷款条款 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 自动垫缴保险费贷款条款 受益人条款 共同灾难条款 意外死亡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 年龄误告条款 自杀条款 战争条款 死亡率 利率 生命表 单利 复利 现值 终值 毛保险费 纯保险费 年缴纯保险费 趸缴纯保险费 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理论责任准备金 实际责任准备金

参考文献

1.魏巧琴.新编人身保险学.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

2.郝演苏.保险学教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3.王绪瑾.保险学.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

4.孙祁祥.保险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高秀屏,曾鸣.人身保险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6.兰虹.保险学基础.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7.张洪涛.人身保险.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8.魏华林,林宝青.保险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9.万峰主.寿险数理基础知识.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讨论

我国《保险法》没有规定不可争条款,相反,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可见,我国,《保险法》侧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这和许多国家在保险业发展初期的政策类似。

讨论一下我国《保险法》不列明不可抗辩条款的利与弊。

思考题

1.什么是人身保险?

2.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有哪些?

3.人身保险有哪些常用条款?制定这些条款的原因是什么?

4.保险费率厘定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5.分析影响人寿保险费率的因素。

6.正确理解生命表的概念及其应用。

7.单利、复利、现值、终值分别如何计算?

8.正确理解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概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