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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修订与终止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适应此种变化,对条约的规定可根据需要适当更改,也可终止条约。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间改变其规定的行为。一旦当事方确定享有解约权,在后两种情形下,必须提前12个月将退出条约的决定通知其他当事方。一个有效的条约可以因某种法定原因对该条约的当事方发生条约效力终止的情况。

六、条约的修订与终止

世界形势总是处于不停发展变化中。为了适应此种变化,对条约的规定可根据需要适当更改,也可终止条约。特别是当事国的意愿、相关情势和条约所管辖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要求修改条约的呼声就会出现。

条约的修订。条约的修订是指条约当事国在缔结条约后于该条约有效期间改变其规定的行为。修订既可以删除原条约的某些条款,也可以增加某些条款,还可以变更某些条款内容。在双边条约下,两个缔约国需要就条约的修订达成共识,并经过谈判形成对原条约的修订文本,再经过本国宪法规定程序进行批准,修改后的条约方可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其程序和适用的法律同缔结新条约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在多边条约下,根据条约修订的传统规则,对条约修订本身也需要得到各缔约方同意,并经过多边谈判,形成对原条约的修订文本,再经过各国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批准,修改后的条约方才生效。当然,多边条约修订实践中也出现了所谓修正(amendment)和修改(modification)的区分,修正是原条约全体当事方对原条约规定进行的更改,并对全体当事方具有效力;修改是原条约部分当事方在彼此间对原条约进行的更改,只对这部分当事国具有效力,而对那些原条约的当事方(但不是该修正协定的当事方)没有约束力。(25)

条约的退出。一项条约的当事方在条约有效期内自然应该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同时,该当事方也可在一定条件下退出条约,终止施行该条约。有的条约有关于退出的规定;如果条约中没有关于退出的规定,但能确认当事国有允许单方解约的原意,则当事国可以单方面要求废止或退出条约;如果此等原意无法确认,那么就需要出现第三种情形,也就是:当事国可考察条约的性质,并根据条约性质来决定是否享有单方面的解约权。一旦当事方确定享有解约权,在后两种情形下,必须提前12个月将退出条约的决定通知其他当事方。

条约的无效。条约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无效的。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条约无效的情况有六种:违反国内法有关缔约权的规定;缔约所依据的事实或情势存在错误;缔约一方援引条约是由于另一方的欺诈行为诱使缔结的条约;缔约一方可以援引条约是由于另一方直接或间接贿赂该方代表而缔结的条约;缔约一方是在另一方强迫下签订的条约;条约与强行法规则冲突。(26)

条约的终止。一个有效的条约可以因某种法定原因对该条约的当事方发生条约效力终止的情况。条约终止是效力永久终止,条约暂时终止是效力可以在一定条件下通过一定程序恢复。条约终止的情况主要有三种:按照条约规定终止,比如条约有效期限届满,条约规定有效的条件、单方面解约或退约等;全体当事方嗣后同意该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一般国际法规定的原因,比如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条约嗣后不可能履行、条约长期不适用、嗣后出现与条约不相容的强行法规则、条约履行完毕、情势根本变更、一方违约、单方面解约或退出条约、外交关系和领事断绝、战争等。(27)

【注释】

(1)[英]劳特派特修订,王铁崖等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二分册),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0页。

(2)[美]汉斯·凯尔逊著,王铁崖译:《国际法原理》,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66页。

(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4)李浩培著:《条约法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5)万鄂湘等著:《国际条约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6)万鄂湘等著:《国际条约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21页。

(7)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08页。

(8)万鄂湘等著:《国际条约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3页。

(9)江国清:《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外交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0)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1)[美]托马斯·伯根索尔等著,黎作恒译:《国际公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5页。

(12)万鄂湘等著:《国际条约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2页。

(13)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10页。

(14)Abram Chayes et al.,“Managing Compliance: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in Edith Brown Weiss and Harold K.Jacobson(ed.),Engaging Countries:Strengthening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ccords,(MIT 1998)p.39.

(15)Harold H.Kol,“Why Do Nations Obey International Law?”The Yale Law Journal,Vol.106,No.8,Jun,1997:2601.

(16)Beth A.Simmons,“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Annual Review of Political Science,Vol.1,No.1,1998:75—93.

(17)陈志敏、肖佳灵、赵可金著:《当代外交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8) Kal Raustiala and Anne‐Marie Slaughter,“International Law,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Com‐pliance”,in Ublter Carlsnaes,et al.(ed.),Handbook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545.

(19)[美]亚历山大·温特著,秦亚青译:《国际政治社会理论》,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8—343页。

(20)Oran R.Yang,Compliance and Public Authority:A Theory with International Applications,Baltimore and London:The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79,p.5.

(21)万鄂湘等著:《国际条约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9页。

(22)万鄂湘等著:《国际条约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0页。

(23)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8.

(24)Guzman,A.,How International Law Works:A Rational Choice Theo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

(25)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17页。

(26)王铁崖主编:《国际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17—319页。

(27)万鄂湘等著:《国际条约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44—3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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