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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契约保护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德国,在终止劳动契约之期限及终止保护方面,部分时间劳动者与全时劳动者并无差别。在终止契约的保护上,微量工作者,享有与全时工作者相同的保障。

八、终止契约保护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本意是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终止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种规定虽说适应了灵活用工的需要,但同时也使本不稳定的劳动关系变得更加不稳定。

在德国,在终止劳动契约之期限及终止保护方面,部分时间劳动者与全时劳动者并无差别。部分时间劳动者不问其工作时间的范围,亦得享有一般的终止保护。人们不应以为部分时间劳动者相较于全时劳动者,较易于令其放弃收入或工作位置。[69]

【注释】

[1]所谓“比较性的概念”,包括从“工作时间上”的比较,与“比较对象”的比较。工作时间上比较,一般以一定期间(如周、月或者年)工作时间数为比较,如有以每周工作时间30小时为标准,加拿大、芬兰、新西兰如此;有以每周工作时间35小时为标准,日本、瑞士、美国等国如此;也有以36小时为标准,匈牙利、土耳其等国乃如此做法;挪威则以37小时为标准。比较对象,一般是指与类似的全日制劳工相比。

[2]参见吴宛芸:《部分工时工作者之劳动条件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7年硕士论文。

[3]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4页。

[4]由于《欧盟非全日制工作指令》仅有4条规定,且该指令之目的在于落实《欧盟非全日制工作纲领性协议》,此协议是以附录形式纳入《欧盟非全日制工作指令》中。

[5]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4页。

[6]参见成之约:《部分工作时间的发展及其对性别区隔与薪资差距影响之探讨》,台湾“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题研究计划——成果报告,2005年10月,第14页。

[7]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4页。

[8]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4页。

[9]参见陈玲俐:《部分工时劳动法制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

[10]参见陈玲俐:《部分工时劳动法制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

[11]微量工作者可以免缴疾病保险及年金保险的保险费。在终止契约的保护上,微量工作者,享有与全时工作者相同的保障。参见吴宛芸:《部分工时工作者之劳动条件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7年硕士论文。

[12]参见陈玲俐:《部分工时劳动法制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

[14]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月工作日为250天÷12月=20.83天;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11天法定节假日。

[15]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发布。

[16]《劳动法》第99条。

[17]《劳动合同法》第69条。

[18]《劳动合同法》第70条。

[19]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公布,1995年3月25日修订。

[20]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8页。

[21]参见陈伶俐:《部分工时劳动法制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

[22]参见陈伶俐:《部分工时劳动法制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

[23]参见陈伶俐:《部分工时劳动法制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

[24]也有学者认为非全日制劳动产生于“二战”期间,如台湾学者成之约提出:部分工时制度产生于“二战”期间,当时的专家学者提出部分工作时间的做法。参见成之约:《部分工作时间的发展及其对性别区隔与薪资差距影响之探讨》,台湾“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题研究计划——成果报告,2005年10月,第13页。

[25]参见[日]三富纪敬:《欧洲女性的生命周期和小时工》,Minerva书房1992年版,第12页;转引自[日]追田章子:《就业分享的途径——小时工劳动论》,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6]本部分参考了追田章子的《就业分享的途径——小时工劳动论》一文,该文作者主要是论述小时工问题,但作者将小时工翻译为Part-time work,基于官方的翻译,习惯于将Part-time work译为“非全日制工作”,本着尊重作者的原则,多处仍然保留了小时工的提法。

[27]参见[日]三富纪敬:《欧洲女性的生命周期和小时工》,Minerva书房1992年版,第42页;转引自[日]追田章子:《就业分享的途径——小时工劳动论》,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8]参见[日]追田章子:《就业分享的途径——小时工劳动论》,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4期。

[29]参见[日]三富纪敬:《欧洲女性的生命周期和小时工》,Minerva书房1992年版,第9页;转引自[日]追田章子:《就业分享的途径——小时工劳动论》,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4期。

[30]参见[日]追田章子:《就业分享的途径——小时工劳动论》,载《社会学研究》2000年第4期。

[31]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11页。

[32]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11页。

[33]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11-12页。

[34]See Perspectives:Part-time Work:Solution or Trap?International Labor Review,Volume 136,Number 4,1997/4.

[35]See Perspectives:Part-time Work:Solution or Trap?International Labor Review,Volume 136,Number 4,1997/4.

[36]See Perspectives:Part-time Work:Solution or Trap?International Labor Review,Volume 136,Number 4,1997/4.

[37]参见成之约:《部分工作时间的发展及其对性别区隔与薪资差距影响之探讨》,台湾“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题研究计划——成果报告,2005年10月,第21页。

[38]参见成之约:《部分工作时间的发展及其对性别区隔与薪资差距影响之探讨》,台湾“行政院国家科学委员会”专题研究计划——成果报告,2005年10月,第47页。

[39]参见陈正良:《部分时间工作劳动基准法制之研究》,2003年台湾劳资关系协进会印行,第254-255页。

[40]微量雇佣或微量工作指较全日制工作者的工作时间的1/4为少者。

[41]参见杨通轩:《德国部分时间劳动法制之探讨——兼论台湾部分工时之法制化》。本文发表于2005年12月1日“台湾政治大学劳工所”举办之“部分时间工作”法制与实务研讨会。

[42]参见杨通轩:《德国部分时间劳动法制之探讨——兼论台湾部分工时之法制化》,第22-23页。本文发表于2005年12月1日“台湾政治大学劳工所”举办之“部分时间工作”法制与实务研讨会。

[43]参见杨通轩:《德国部分时间劳动法制之探讨——兼论台湾部分工时之法制化》,第22-23页。本文发表于2005年12月1日“台湾政治大学劳工所”举办之“部分时间工作”法制与实务研讨会。

[44]参见杨通轩:《德国部分时间劳动法制之探讨——兼论台湾部分工时之法制化》,第22-23页。本文发表于2005年12月1日“台湾政治大学劳工所”举办之“部分时间工作”法制与实务研讨会。

[45]参见陈正良:《部分时间工作劳动基准法制之研究》,2003年台湾劳资关系协进会印行,第56-61页。

[46]参见陈正良:《部分时间工作劳动基准法制之研究》,2003年台湾劳资关系协进会印行,第56-57页。

[47]为应对市场环境的变迁,企业会普遍采用“劳动市场弹性化”的因应策略与措施。也就说,面对市场的不确定性,企业不愿投入过高的人力资源。此外,来自工会的压力,也使得雇主运用各式各样非传统的方法以回避工会强硬的态度。因此,管理阶层可能支付较全日制劳工时薪为高的薪资,聘用部分工时劳工,以期在数量、财务和功能等方面增加人力运用的弹性。此外,学者成之约亦提出,政府政策的鼓励,例如劳保投保薪资等级以及社会安全提拔金(Social security contributions)的优惠,也可能使企业愿意高薪聘用部分工时劳工。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17页。

[48]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19页。

[49]参见陈正良:《部分时间工作劳动基准法制之研究》,2003年台湾劳资关系协进会印行,第57页。

[50]参见李援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51]参见李援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52]参见李援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53]参见李援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与适用》,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54]参见刘松珍:《非全日制劳动法律制度探讨——从洋快餐店涉嫌违法用工的事件谈起》,载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集,第368页。

[55]参见杨通轩:《德国部分时间劳动法制之探讨——兼论台湾部分工时之法制化》,第25页。本文发表于2005年12月1日“台湾政治大学劳工所”举办之“部分时间工作”法制与实务研讨会。

[56]参见杨通轩:《德国部分时间劳动法制之探讨——兼论台湾部分工时之法制化》,第25页。本文发表于2005年12月1日“台湾政治大学劳工所”举办之“部分时间工作”法制与实务研讨会。

[57]参见陈伶俐:《部分工时劳动法制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

[58]参见陈伶俐:《部分工时劳动法制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

[59]参见陈伶俐:《部分工时劳动法制之研究》,“国立政治大学”劳工研究所2004年硕士论文。

[60]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22页。

[61]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22页。

[62]参见陈正良:《部分时间工作劳动基准法制之研究》,2003年台湾劳资关系协进会印行,第104-108页。

[63]参见陈正良:《部分时间工作劳动基准法制之研究》,2003年台湾劳资关系协进会印行,第104-108页。

[64]参见陈正良:《部分时间工作劳动基准法制之研究》,2003年台湾劳资关系协进会印行,第109-116页。

[65]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22页。

[66]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22页。

[67]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23页。

[68]参见肖晴惠、林国荣:《OECD国家部分工时工作发展及其劳动保障》,2005年,第22-23页。

[69]参见杨通轩:《德国部分时间劳动法制之探讨——兼论台湾部分工时之法制化》,第22-23页。本文发表于2005年12月1日“台湾政治大学劳工所”举办之“部分时间工作”法制与实务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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