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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和清算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并履行相应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新法人享有或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一、法人的变更

法人的变更,指在法人存续期间,法人的组织形式和其他重大事项的改变。如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法人责任形式的改变,由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有限责任等。

法人变更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人组织体的改变

法人组织体的改变主要指法人的合并和分立。

1.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合并,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法人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和创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数个合并的法人中,其中一个法人吸收其他法人,一经合并其他被吸收的法人不复存在,被吸收的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由继续存在的法人承担。创设合并是数个法人合并成立一个新法人,一经合并原来的各个法人不复存在,原来各个被合并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新创设的法人承担。

2.法人的分立

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人。法人的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指原来的法人被分解成几个新法人,原来的法人不复存在,原来法人的权利义务由各个新法人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派生分立,指原法人继续存在,而由原法人分出的部分,成立一个或者几个新的法人。由于派生分立,原法人继续存在,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不因派生新法人而受影响。

法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应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并履行相应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的规定:企业法人合并、分立的,原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新法人享有或承担。

(二)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

法人责任形式的变更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是指企业法人的责任形式的改变,如有限责任公司改变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责任形式的改变,必须经审批并办理法人变更登记。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原法人的权利义务。

(三)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变更

法人其他重大事项的改变有:法人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本等事项的改变。这些重大事项的改变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二、法人的终止

法人的终止,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或不复存在。

不同性质的法人终止的原因各有不同,可以是因法人自身的原因,也可能是因国家计划、政策等调整的需要。例如,机关法人通常由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命令撤销而终止。企业法人多因企业自身的经营或者市场因素或者经济政策的调整而终止。根据《民法通则》第45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被撤销

企业法人依法被撤销可以是由于国家的产业政策的调整需要,也可能是因为企业自身经营违法被有关机关责令撤销。

(二)解散

法人的解散,指企业法人因其设立的目的已经完成或者不可能完成,或者法人设立的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出现,由法人自行决定解散,停止法人的活动。

(三)依法被宣告破产

企业法人出现资不抵债。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并且出现资不抵债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企业法人自己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

三、法人的清算

我国《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了结现有的业务,清偿债务收取债权。剩余财产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国家出资交还国家,其他民事主体出资的返还出资人。

法人清算终结,应由清算人向法人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并经公告的,法人即告终止。

【注释】

[1]周!:《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2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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