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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和终止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接管条件】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  【接管实施】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二)接管理由;

(三)接管组织;

(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经营管理权转移】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  【接管延期】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接管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  【商业银行解散】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撤销】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破产】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利息

▲关联:企业破产法第7、134条(11-51)

第七十二条  【商业银行终止】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详解:

1.第68条规定了接管终止的三种情形。

2.第69条规定了商业银行解散的原因:合并、分立和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第71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破产程序,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宣告,此与一般公司、企业法人的破产程序有所区别。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其清算组的组成成员中应当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人员,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组织,其组成及职权可参见《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第72条规定商业银行终止的几种情形是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这几种情形只需简单识记即可,不需要作更多的了解。

【例题】(2012/1/29)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依法进行处置。关于处置规则,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注66

A.该信用危机必须已经发生

B.该信用危机必须达到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程度

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

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促成其机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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