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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型契约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关系型契约——社会机制——自我治理模式地域根植性是产业集群的重要性质,是指产业集群对特定区域环境关系的依赖性。治理关系型契约的社会机制是目前国内外学者重点研究对象。由此可见,社会机制治理存在局限性,不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

一、关系型契约——社会机制——自我治理模式

地域根植性(embedding)是产业集群的重要性质,是指产业集群对特定区域环境关系(如制度安排、社会历史文化、价值观念、风俗、惯例、关系网络等)的依赖性。在产业集群中,成员紧密地嵌入在由个体形成的社会关系中,深受当地的社会、文化、历史、制度等影响。企业之间的分工协作,一方面基于经济利益的市场交易,形成互惠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也基于地域和血缘关系的情感联结,这种特定社会关系由同宗、同姓、同乡、同学、同好等联结而成,其人际交往注重血缘、亲缘、地缘、行缘、学缘等,利用这种社会关系结成低成本、高效率的分工协作网络。由此可见,产业集群契约属性之一就是关系型契约。

治理关系型契约的社会机制是目前国内外学者重点研究对象。治理机制保证合作各方有强大的动机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备契约而谋取私利,保证合作成员同步互动且有序高效协作,可抑制机会主义行为。社会机制是对缔约各方的行为起到制约与调节作用的非正式机制。威廉姆森(2001)认为社会机制是关于信任、声誉、制裁等的机制,Larson和Starr(1993)等分析了声誉、信任、互惠与相互依赖等内容,Jones(1997)认为社会机制包括限制性进入、联合制裁、宏观文化与声誉。李维安等(2003)拓展了Jones的社会机制,构建了宏观微观治理机制体系。

在这种“嵌入性”社会关系中,集群成员间的利益纠纷和裁决不诉诸制度化的执行机制,即不完全依靠法院、政府、权威、标准等有强制力的制裁机构或制度,主要依靠社会关系相互依存而产生网络结构约束力,如信任、声誉、联合制裁等机制。一旦某个成员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败德行为的不良名声在集群内部快速传播,集群中的其他成员都会对其做出集群制裁行为或施加舆论压力,将使该成员的发展空间大大缩小,甚至被孤立。

信任机制是基础性机制。信任机制减少成员之间的交易成本。成员之间合作时,为了防止机会主义行为,通常在合约中制定详细的防范措施,而通过培养成员间的信任可以提高成员的自觉性,减少合约细节化,从而减少签约成本、监督和激励成本。信任机制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提高运作效率。

集群内由企业间的利益关系、区域习俗、惯例、制度规范以及文化历史等交织而成的社会资本是丰厚的、较充分的,社会机制治理绩效主要取决于产业集群社会资本大小。自我治理模式的优势在于所有集群成员参与、并对成员的需要作出迅速的强性反应;缺点是集体效率难以持续,治理完全依赖于集群成员个体自觉,只有集群成员彼此依赖,成员目标是互补的,才会因而参与合作增强各自利益,但成员目标和需求经常是冲突的。由此可见,社会机制治理存在局限性,不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

青木昌彦(2001)在《比较制度分析》中强调,个人信任、道德准则、社会规范、惠顾关系等交易者自我治理机制和交易双方的治理机制在不同的交易范围内是有效的。但随着交易范围的进一步扩展,而潜在的交易者又无法事先识别潜在的交易伙伴时,具有非人格化交易特征的第三方治理的出现就成为一种必然。随着产业集群的发展,交易范围和规模扩大,无法在众多交易者之间继续仅仅依靠社会机制来治理,必然有一个中立的、强有力的第三方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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