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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和契约信托型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划分,职业年金可分为公司型和契约信托型。公司型是指职业年金的管理以公司的形态进行运营与管理。在契约型年金中,由职业年金受托人控制投资决策,并对受益人负责。信托型职业年金对年金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关键在于对受托人行为的规范,主要依赖信托契约安排和信托原则的执行等内容。

按法律基础和组织形态划分,职业年金可分为公司型和契约信托型。公司型是指职业年金的管理以公司的形态进行运营与管理。公司董事会决定职业年金的若干重大事项和投资决策问题,包括选择投资管理人、年金资产托管人及年金投资战略与方向等。契约信托型职业年金是指发起人发起设立职业年金后,职业年金成为独立的财产,通过一定的信托契约安排,年金财产由专业的年金管理机构进行运营与管理。

公司型职业年金的每只年金都是一个公司,有自己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年金持有人就是年金的股东(职业年金缴费人)。公司型年金与一般商业性公司有相似的地方,但又有一些区别:一是资产性质不同。一般商业性公司的资产具有一定的专用性,以固定资产的形式表现,公司型职业年金资产以流动性资产为主,表现为金融证券性资产。二是法律基础不同。一般商业性公司以《公司法》为法律基础而构建,经营活动以《合同法》《民事商法》为法律基础,公司型职业年金组建的法律基础有专门的职业年金法法律,运营与管理活动多以专门的金融活动法律为基础。三是内部机构设置的区别。公司型职业年金虽然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但一般没有经营管理人员,公司雇员也较少,职业年金的经营管理与投资活动大多以外包的方式,委托给外部专业机构。一般商业性公司则不同,虽然也有业务外包,基本上是公司的非核心业务,公司的核心业务则由自己的专业经营管理团队负责。四是委托代理问题更为突出。由于公司型职业年金把所有业务全部外包,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问题更严重,委托代理形成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问题也相应地更为突出。

实际上,在公司型职业年金中,董事会的作用比较重要,一方面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代表股东(年金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和年金投资方向和战略,另一方面,董事会有选择和监督年金专业管理机构的责任。美国是世界上年金业最发达的国家,其年金资产几乎占全世界年金资产价值的一半。美国是公司型职业年金的代表,有一整套保护职业年金利益人的制度安排,就是以独立董事为核心,以控制关联交易为重点的职业年金治理制度。

契约信托型职业年金又可具体细分为,一般契约型年金和信托型年金,之所以把信托型从契约型单独分离出来,是因为大多数的契约型表现为信托型职业年金。一般契约型是以合同法为法律基础,年金持有人与年金管理人之间是代理契约,信托型契约年金是以信托法为法律基础,年金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是信托契约。契约型年金是由年金持有人缴纳一定的资金形成年金后,通过契约关系,把年金资产交与年金管理机构运营与管理。年金持有人与年金管理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通过法律契约规范与约束。与公司型年金不同的是,在契约型年金下,年金持有人与年金管理人之间缺少董事会这一层机构,因此,年金管理人有更大的空间来运作年金。另外,从信托法和信托原理上讲,在信托型契约年金下,年金管理人被赋予更大的权力与责任,运营与管理信托年金。在信托型契约年金中,受托人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对年金投资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年金有效的管理,就主要依赖对受托人行为的有效规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信托契约、信托原则和专门的年金法律法规。首先,信托契约是年金规范行为的基础。关于信托契约理论,目前为止有两种主要观点,即“分离论”与“非分离论”。“分离论”也称为“二元信托论”,该观点认为,信托契约应该以两个信托契约来构造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一个信托契约由年金持有人与年金管理机构签订,年金持有人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年金管理机构为受托人;第二个信托契约由年金管理机构与年金保管机构签订,年金管理机构是委托人,年金保管机构是受托人,年金持有人是受益人。“分离论”的主要优点在于年金持有人、年金管理人与年金保管人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清晰,能够形成互相牵制与制约的平衡关系,缺点是法律关系层次多,内部结构复杂。“非分离论”还有人叫作“一元论”或“统一论”,该理论的观点是把年金持有人、年金管理人与年金保管人三个主要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统一在一个信托契约内,形成三位一体的信托契约框架。在该信托契约框架下,年金管理机构是委托人,年金保管机构是受托人,年金持有人是受益人。“非分离论”下的单一信托契约虽然克服了“分离论”的两个信托契约造成的关系层次多的问题,但单一信托契约存在致命的问题是:年金管理机构作为委托人是值得怀疑的,因为,年金管理机构并不拥有年金的财产所有权,年金的实际所有权属于年金持有人。其次,信托原则是信托型契约年金治理的理论依据。信托原则主要有三个:第一,信托财产独立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原则是保护年金持有人权益的重要设计,其主要内容有:①混同排除,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或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相分离;②遗产、破产排除,信托契约签订后,受托人死亡或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使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得作为遗产或被清算之财产;③强制执行排除,受托人的债权人不得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信托财产不得与受托人的债务相抵消;④抵消排除,信托财产产生的债权与债务不得相互抵消。第二个是受托人忠诚义务原则。受托人在信托契约下对受益人负有忠诚义务。所谓忠诚义务是指受托人须以受益人的利益作为处理信托义务的唯一依据,不得在处理信托义务时考虑自己的利益或图利他人,就是避免与受益人发生利益冲突之行为。具体表现:受托人严禁与信托财产发生交易行为;如果受托人与信托财产发生交易行为的话,必须证明该交易行为是“绝对公平与透明”。第三个是受托人信赖义务原则。信赖义务是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具体讲,信赖义务是指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义务,要求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该具有正常的技术和谨慎水平。

一般的信托原则并不能有效规范契约型职业年金受托人行为的需要,各国对职业年金都有专门的立法。如英国的《养老金法》;美国的《职工退休收入保障法》等。在契约型年金中,由职业年金受托人控制投资决策,并对受益人负责。信托型职业年金对年金持有人权利的保护关键在于对受托人行为的规范,主要依赖信托契约安排和信托原则的执行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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