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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条约严重损害中国主权,遭到全国各族人民坚决反对,清政府不予承认,派代表与英国重新交涉。1906年4月27日由清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与英驻华公使萨道义在北京签订本条约。

条约名称:中英续订藏印条约  [1]

签订时间:1906.4.27               

签订地点:北京                  

签 署 人:中方 清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       

     外方 英国驻华公使萨道义        

主要内容:                    

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

中国独享权利:“光绪三十年七月二十八日英藏所立之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权利(即“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除中国独能享受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

英国保留架设电线之权:“惟经与中国商定,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设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之利益”。

后果、影响:                   

该条约在事实上确认中国在西藏的领土主权。但将《拉萨条约》附入本约,作为附约。

【注释】

[1]1903年英国对中国西藏地区发动侵略战争,1904年(光绪三十年)9月7日英军上校荣赫鹏强迫噶尔丹寺长罗生戛尔曾等在拉萨签订非法的《拉萨条约》。规定:非英国事先同意,不得将西藏土地让卖、租典与外国;不许将西藏进款、货物、金银钱币等给予外国抵押拨兑;外国不许享受西藏的铁路、道路、电线、矿产或其他利权,不得派员入藏和干涉西藏一切事务。又规定江孜、噶大克、亚东等地开作商埠,对英赔款五十万英镑,拆毁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防御工事等。条约严重损害中国主权,遭到全国各族人民坚决反对,清政府不予承认,派代表与英国重新交涉。1906年4月27日由清外务部右侍郎唐绍仪与英驻华公使萨道义在北京签订本条约。正约共六款。约定: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在事实上确认中国在西藏的领土主权,但将《拉萨条约》附入本约,作为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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