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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转让与终止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权利的转让以不变更合同的内容为前提,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法律规定须得通知债务人才能发生效力。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节 合同的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权利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属于合同转让的一种,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权利的转让以不变更合同的内容为前提,是债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但法律规定须得通知债务人才能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应该包括与转让之权利有关的从权利,受让人同时取得抗辩权,债务人亦可以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对抗受让人。《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二、合同义务的移转

合同义务的移转,又称合同义务的转让,或合同义务的承担,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之履行的制度。合同义务的移转包括两种情形,即合同义务的全部移转和部分移转。合同义务的全部移转即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全部的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向合同的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而移转方不再承担原合同义务之履行。合同义务的部分移转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义务的一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和移转方按照他们达成的约定共同向合同的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义务的移转包括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的方式,二是通过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协议的方式。在第一种方式中,因为债权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约,表明其知晓第三人的债务履行能力,并同意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原合同义务,而且债务的免除不会给原合同的债务人带来任何的不利,所以,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后,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可产生债务移转的效果。在第二种方式中,因为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是债权人的权利能够实现的一个重要保证,如果债务人不具有履约能力,债权人即使诉诸法律,最终也不能实现自己的权利,所以,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后,还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才产生债务移转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同意是债务移转协议的生效要件。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就义务的移转达成协议后,还必须办理有关的批准、登记手续,否则,移转义务的协议不生效力。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由原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概括的继受这些债权债务。因为《合同法》第89条明确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意味着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退出合同关系,而承担人则成为合同新的一方当事人。包括意定和法定概括转让两种。

合同权利义务的意定概括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并经相对方的同意而将合同的权利义务移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全部承受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意定概括转让必须由让与人和第三人达成一致协议并取得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才发生权利义务移转的法律效果。因为概括转让既包括债权转让又包括债务移转,而债务移转是要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所以,为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必须经相对方的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另外,根据《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要求办理特定手续的,除让与人和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征得相对方同意外,还须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转让方为有效。

合同权利义务法定概括转让,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新的企业时,或在一个企业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时,由新企业承担原来企业合同的权利义务。企业分立或合并后,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由新企业承担原来企业合同的权利义务,这既不需新、旧企业的协商,也无需取得合同相对方的同意,所以被称为法定的概括转让。实际生活中,企业分立与合并的现象比较普遍,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分立或合并的形式逃避债务,更好地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因一方当事人的变更、消灭而消灭。一些企业在实践中为了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往往将企业的一部分资产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新企业,并约定由新设立的企业承担原合同的全部义务,但事实上新设企业根本无力履行原合同义务,这样原合同相对方的权利就得不到实现。因此,《合同法》对企业分立后的责任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1)分立后的所有企业负连带责任。即尽管新、旧企业之间有对原合同义务如何承担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对合同相对方无效。(2)在规定分立后的所有企业负连带责任的同时,允许债务人与债权人有特别约定,即约定不负连带责任或只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责任。当然,这种约定只是债务人与合同相对方(债权人)的约定,如果仅仅是债务人分立时对于变更后的当事人债务承担作出约定,这种约定只具有内部效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四、合同的终止

终止是指因一定事由的产生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合同消灭是指合同关系的不复存在。合同既可因终止而消灭,也可因解除而消灭。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类:(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消;(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并非所有的条款都不再发生效力。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结算方式和清理时的人员、程序、方法等内容,这些条款与合同目的无直接联系,自成体系,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有效,与之类似,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的条款,也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合同终止的效力,在与消灭原来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合同的从债权债务,如担保债权、利息债权等,也随之消灭。根据《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这些是关于后契约义务的规定。所谓后契约义务,即在合同终止后,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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