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

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条件。③对于7至10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

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所谓“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是指由于特定情形的存在,劳动合同的期限届满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的终止,必须等到这些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才能终止。

我国《劳动法》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的终止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与《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限制表现为: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疗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职业健康检查后或者医疗观察期届满后终止。

(2)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是指伤残等级为1至10级的职工。其中1至4级伤残的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伤残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至10级伤残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劳动合同到期时,劳动关系应分三种情况处理:①对于1至4级伤残的,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保留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也不能终止,劳动者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②对于5至6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③对于7至10级伤残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级至10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即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可以终止,但必须支付前述补助金。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延续自医疗期届满时终止。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延续自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终止。这一点与劳动部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相一致。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劳动合同应延期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延期的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二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延期终止的情形,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①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②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