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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的终止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委托合同的终止,是指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委托合同可能因合同的解除而导致效力终止,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的终止原因的出现而导致效力终止。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若滥用,必然会给对方造成损失。

第三节 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的终止,是指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消灭。委托合同终止后,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再具有约束力。委托合同可能因合同的解除而导致效力终止,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的终止原因的出现而导致效力终止。

一、委托合同的解除

委托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委托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导致委托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该法条对委托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

1.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即无须特别理由,任何一方当事人随时都可以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如果信任的基础发生动摇,将会直接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所以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就是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明确期限,也无论委托事务是否已经处理完毕,都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任意解除合同权利的限制。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具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若滥用,必然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所以《合同法》作了相应限制,如果因为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非是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原因,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情形下终止合同的,必定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此时当事人应该对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解除合同造成损失的,则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应理解为当事人解除合同时没有主观过错。在委托合同中对当事人在对方不利时解除合同进行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持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二、委托合同的终止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

委托合同的终止原因可以分为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一般合同所共同存在的终止原因,包括:委托合同履行完毕;委托合同履行不能;委托合同的期限届满;委托合同被解除等。特殊原因是指导致合同终止的特有原因。《合同法》第411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由此规定,委托合同终止的特殊原因是:

1.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死亡。当事人死亡,是属于合同主体的消灭,没有当事人的合同是无法履行的。所以不论是委托人的死亡,还是受托人的死亡,都导致委托合同的效力当然终止。

2.委托合同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属于合同主体不能理事,合同也无法履行。委托合同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人身信任关系而订立的合同,若受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另外的人与委托人之间缺乏信任;若委托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他人与受托人之间也不一定信任,所以委托合同失去存在的基础,都会失去效力。

3.委托合同的当事人破产。如果委托合同的当事人是企业,破产意味着主体资格的消灭,所以当事人破产,委托合同也当然终止。

(二)委托合同终止的例外情形

1.合同另有约定时除外。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即使有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及破产等情况的发生,委托关系依然存在。

2.因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情形。

《合同法》规定了两种委托合同不得终止的情况:

(1)受托人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合同法》第412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2)受托人的承受人的通知义务。《合同法》第413条规定:“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这里,采取必要措施,一般包括:继续履行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对委托事务的履行尽与受托人一样的注意义务;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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