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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终止无效的区别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当事人对因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且不能因返还财产而被补偿时,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合同的效力

(1)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2)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不侵害他人利益; 内容切实可能。

(二)方式

(1)成立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批准登记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经批准登记生效。

(3)约定生效: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是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而订立的合同,因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有效与否,需要权利人确定。

(2)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④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⑤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四)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无效合同具有两个特点: 一是违法性,二是自始无效。

(3)《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5)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1)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部分内容可以调整、替代和取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虽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但因非对方的过错而导致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允许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

(2)《合同法》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六)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律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规定,有过错一方应该:

(1)返还财产。合同当事人应将履行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而取得的对方财产归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合同当事人对因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且不能因返还财产而被补偿时,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追缴财产。对于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于其有明显的违法性,应当追缴当事人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以示对其违法性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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