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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后果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其处理问题比较复杂。《纪要》要求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的权利主体为国有企业债务人和不良资产的受让人,一般企业债务人则无权提起无效之诉。

如果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其处理问题比较复杂。《纪要》将其区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单笔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其二,打包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

单笔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比较简单。《纪要》要求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实务中,受让人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的,该赔偿损失数额应以受让人实际支付的价金之利息损失为限。

打包转让合同无效的处理要复杂得多。如果整体“资产包”中的所有债权均被认定为《纪要》规定的无效事由,则比照单笔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处理。在实务中常见情形是,整体“资产包”中仅有单笔或者数笔债权属于无效情形。此时,应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应认定资产包中已发生过债权混同的部分为无效,而其他部分有效。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受人购买“资产包”时的报价,是整个“资产包”的价格,不能分配到每户每笔,因此“资产包”转让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若出现单笔或数笔债权无效时,只能认定整体“资产包”转让全部无效。《纪要》采取一种尊重现实的处理办法,即在保持人民法院公权认定合同效力的基础上,赋予受让人以合同效力的选择权,即受让人可以根据其实际或可能盈亏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是否接受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后果。

在实务中,法院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操作起来实属不易。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之诉的权利主体为国有企业债务人和不良资产的受让人,一般企业债务人则无权提起无效之诉。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买受人串通,国有企业债务人、法院很难收集到他们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有效证据,因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和买受人往往从事不良资产工作多年,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较为了解,他们的幕后交易非常隐蔽,一般的民事调查手段很难发现。因此,要在不良金融债权处置活动中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不是单单依靠民商事审判所能解决的,必须要有相关职能部门的主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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