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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合同无效与撤销的区别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指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给予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仅确认合同的某一或某几个条款无效而不影响整个合同合法有效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而可撤销合同需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未宣布撤销前仍然有效,一经宣布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问题是指合同是否有效,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国家给予法律保护。根据合同的效力不同,合同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有几种结果:一是有效合同;二是无效合同;三是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四是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对此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一、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形式手续完整)。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有效合同须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主体合格);(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合法)。

二、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涵义

无效合同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据此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无效。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停止履行。

对这类合同,应当区分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仅确认合同的某一或某几个条款无效而不影响整个合同合法有效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条款,经删除或修改,合同仍须履行。

(二)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还对免责条款做了规定。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法律予以承认。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予以禁止。《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的涵义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审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准许变更或者撤销有关内容的合同。

应予注意,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可撤销合同需有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未宣布撤销前仍然有效,一经宣布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另外,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申请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对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引起的财产后果,适用返还、赔偿、追缴三种方法处理。

1.返还。即将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以前的状态。当事人依据该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责任主次,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五、效力待定的合同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合同在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条件,但不宜作为无效合同,应当采取措施,有条件的尽量促使合同生效;有些合同中,当事人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也需视情况才能确定合同效力。

(一)附条件的合同和附期限的合同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条件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态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三)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该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但是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此外,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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