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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典型案例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民法通说认为,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或被撤销,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皆发生损害赔偿问题。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合同被撤销时的损害赔偿范围,则应区分类型予以认定:因当事人一方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时对方当事人可获得利益的数额。

我国民法通说认为,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或被撤销,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皆发生损害赔偿问题。有过错一方向无过错方赔偿因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被确认绝对无效时的损害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合同被撤销时的损害赔偿范围,则应区分类型予以认定:因当事人一方重大误解而撤销合同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合同有效时对方当事人可获得利益的数额。合同被撤销是由于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数额不受合同有效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数额的限制。[16]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衡东县家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和公司’)与鸿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厦公司’)及蒋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明确将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缔约上过失责任”,并且主张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此典型案例的基本事实:2009年11月25日,桃江县元通置业有限公司与鸿厦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协议》,于2010年7月9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桃江县元通国际大酒店工程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二次精装修、水电安装工程由鸿厦公司承包。2009年11月25日,鸿厦公司与蒋浩签订《项目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蒋浩负责元通国际大酒店工程的施工,蒋浩组织实施项目的施工管理,协调专业分包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蒋浩与材料分承包方、工程承包方及工人工资等一切债务关系均由蒋浩负责。鸿厦公司派林将担任项目部的财务总监,并保管项目部的印章。蒋浩为方便与他人签订分包合同,私刻了“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桃江元通国际大酒店项目部”“鸿厦建设有限公司桃江元通国际大酒店项目部财务专用章”两枚印章。2010年1月25日,家和公司与鸿厦公司桃江元通国际大酒店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签订《工程分项施工合同》,约定由家和公司承包元通国际大酒店安装施工图纸范围内与水电安装有关的一切工作内容。同年1月28日,项目部出具收据,收取家和公司50万元,经手人为蒋浩。同年4月11日,项目部出具收据,收取王伟8万元,经手人为蒋浩。同年4月24日,项目部与家和公司签订《酒店视频监控意向合同》,约定由家和公司承包元通国际大酒店监控系统的布线、设备安装及调试。上述两合同签订后,一直未实际履行。家和公司将鸿厦公司与蒋浩诉至法院,请求鸿厦公司与蒋浩返还家和公司保证金58万元,支付违约金352万元,包括水电安装的预期利益270万元。

湖南省高院认为,鸿厦公司与桃江县元通置业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协议》的同一天便与蒋浩签订了《项目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蒋浩承担涉案工程施工中与工程承包方和工人工资等一切债务关系,且蒋浩在公安机关也陈述其系挂靠鸿厦公司施工,故蒋浩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虽然家和公司称蒋浩签订合同时提供了一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但该委托书仅仅是授权蒋浩进行工程的招投标,并不能表明鸿厦公司委托蒋浩对外签订施工合同,且蒋浩既不是鸿厦公司员工,也不是涉案工程的项目经理或财务人员,其与家和公司签订合同既不是职务行为,也没有取得鸿厦公司的授权。仅凭家和公司提交的上述《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足以认定涉案合同应由鸿厦公司承担责任。家和公司支付58万元保证金中有55万元是以现金交付给蒋浩,其他3万元则是通过转账付至蒋浩账户,故该58万元保证金并未进入鸿厦公司账户,且也无证据证明蒋浩将该58万元用于工程施工,故蒋浩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鸿厦公司不应承担责任,蒋浩应对其与家和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自行承担责任。由于蒋浩系借用鸿厦公司资质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其与家和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家和公司主张违约金(包括预期利益)的请求权无法予以支持。[17]

此案还是无权代理的典型案例,蒋浩未获鸿厦公司的授权,对外以鸿厦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鸿厦公司未追认,则该合同是无效的。如果造成相对人损失,蒋浩应自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杨玉志、秦淑惠、杨京诉赵洁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三中民(商)终字第06972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2] 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2页。

[3] 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3页。

[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王守堂与陈林锚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5)辽审三民再终字第00002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5] 崔建远:《合同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1~112页。

[6]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皖民二终字第00659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7] 江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页。

[8] 沁阳市人民法院“高卫中与王新房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沁民一初字第00347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9]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马改明与朱新中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安民初字第1029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10]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00页。

[11] 山东省临清市法院“王光才与沈仁轩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2)临商初字第618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12]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洛阳市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广达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荣根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3)洛民终字第1984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13]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农安盛祥玉米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营业部与长春市康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吉民二终字第106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14]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方恒与杨旭斌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杭滨商初字第766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15]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旭化成建材株式会社与上海凯尉纽澳实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案号:(2014)沪高民二(商)终字第S14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16] 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20页。

[17]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衡东县家和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鸿厦建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蒋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号:(2014)湘高法民一终字第171号],来源:http://www. court. gov.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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