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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这同时意味着,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所作出的决议超过起诉期间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该解释赋予了关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规定的溯及力。乙、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甲辩称未接到召集股东会的通知,故不认可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应用

20.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被告的确定?

根据公司民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股东会上控制股东的意思应拟制为公司的意思,既然公司决议体现了公司意思,那么自然可将公司列为决议无效之诉的被告。在司法实践中,该类诉讼一般列公司为被告,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为第三人。

21.无效原因的把握?

案件的审理中,认定股东会议是否存在无效的情形,主要其看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1.法律系指全国人大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决定等。违法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或人大制定的规章、地方性法规不构成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理由;2.决议违反的系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任意性规定不相符合的不构成无效的理由;3.法律无明文规定时,以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判定。如决议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或者违法其他公共利益、公共政策的,也应当认定该决议无效。4.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是否已实际履行,不影响决议的效力。

22.可撤销原因的把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综合参考有关立法表述,股东会议决议可撤销之诉一般系程序违法或者内容违反章程规定,而赋予股东选择撤销决议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股东决议撤销原因有三:1.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2.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3.股东会的内容违法公司章程。

此外,根据民法的一般原理,可撤销是指撤权人行使撤销权后,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

23.提起撤销之诉期间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的规定,原告以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同时意味着,在新公司法施行之前所作出的决议超过起诉期间提起撤销权之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该解释赋予了关于公司决议瑕疵诉讼规定的溯及力。但是在该类撤销权之诉中,原告有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决议作出这一事实。新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之后应如何告知股东,亦未规定不告知的法律责任,这对保障股东撤销权十分不利。

24.哪些情形下当事人可以主张决议不成立?

2017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确立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决议效力瑕疵之诉区分为无效、可撤销及不成立三种。其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37条第2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4)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以案说法15】甲、乙、丙系A公司股东,甲为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25日乙、丙书面通知甲,公司将于2008年1月9日上午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讨论执行董事选举一事。2008年1月9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参加人为甲、乙和丙,其中乙获60%的赞成票,当选公司新执行董事及法人代表。选举结果有效,但甲拒绝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并拒绝办理相关移交手续。乙、丙遂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东会决议的效力。甲辩称未接到召集股东会的通知,故不认可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A公司2008年1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甲主张乙、丙并未有效送达会议通知,实际上是对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提出异议,所以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但甲并未于有效期内请求,故对于甲的抗辩法院不予认可。故判决确认A公司2008年1月9日的股东会决议有效。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6条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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