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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磋商之典型案例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缔结合同,当事人常常就合同的成立投入许多努力,例如时间、金钱以及其他成本。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突然中断磋商,此行为有可能导致他方的投入全部化为乌有。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正是中断磋商之典型案例。但因城投公司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未能签订,由此造成水利公司的损失,城投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缔结合同,当事人常常就合同的成立投入许多努力,例如时间、金钱以及其他成本。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突然中断磋商,此行为有可能导致他方的投入全部化为乌有。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如何提供他方保护?请求权基础是什么?构成要件应该如何解释?如何认定责任范围?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开的案例来看,我国审判实践将此类型视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正是中断磋商之典型案例。

2012年7月16日,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利公司”)向怀远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缴纳了5000万元投标保证金,同年7月25日,城投公司向水利公司发出《安徽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标通知书》(皖C32012GC047),主要内容为:你单位在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基础设施市政路网工程BT项目的招标中,经评标组综合评定,确定你单位为中标单位。请你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于15日内到城投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无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落款处加盖建设单位即城投公司的公章,并分别加盖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怀远县恒信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怀远县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怀远县招标采购管理局公章。

2013年7月22日,城投公司致水利公司《关于怀远涡北新区BT项目相关意见的函》[怀城投(2013)45号],主要内容为:你司于2012年7月25日经竞争性谈判中标了我单位负责实施的怀远县涡北新城区基础设施市政路网工程BT项目,至今项目合同未签,也一直未能进场施工,对你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我公司表示最诚挚的歉意。为此,我公司承诺:1.2013年7月底前,落实好担保单位,签订好合同。2.2013年8月10日前进场施工。3.如1、2两条不能做到,2013年8月底前退还全部项目保证金及相关利息。同年8月29日,城投公司又致水利公司《关于怀远涡北新区路网工程BT项目相关意见的函》[怀城投(2013)54号],告知水利公司:一、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我公司实施的涡北新区市政路网工程BT项目与贵公司终止合作,对你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我公司表示最诚挚的歉意。二、十日内退还你公司缴纳的5000万元保证金。三、对由于合作终止给贵司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2013年9月2日,水利公司复函[水利开发股(2013)67号]城投公司:贵司(2013)54号文收悉,感谢贵司对我公司的信任与支持,现就贵司对怀远涡北新区路网工程BT项目的相关意见复函如下:1.请贵司按来函意见于2013年9月6日前将5000万元保证金退还我公司。2.关于违约责任请安排人员,双方尽快洽谈,确定其他事项。同年9月10日,城投公司以转账方式退还水利公司保证金5000万元。

2013年9月18日,水利公司致城投公司《关于要求支付怀远BT项目招标人取消签署合同给我司造成相关损失费用的函》[水利开发股(2013)70号],就相关损失计算如下:一、直接损失。1.标书购买费1000元、投标文件编制费1万元、差旅费2000元。2.我司投标保证金的财务融资费用,从款项汇入甲方账户起至返还之日,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从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10日止,共421天,计1052. 5万元,合计1053. 8万元。二、间接损失。1.双倍退还保证金。2.预期收益损失5292万元。3.资金和人员准备损失合计11638. 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和其他损失共计12692. 3万元,请贵司一个月内审核支付。同年10月21日,水利公司向城投公司发出律师函,就相关损失赔偿金额列出明细,并请城投公司在接到该函后五个工作日内派员就索赔事宜进行商谈,并尽最大可能通过沟通化解利益纷争。因双方未能就上述事宜协商一致,水利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城投公司向其支付:投标费用1. 3万元(其中标书购买费1000元、投标文件编制费1万元、差旅费2000元);保证金利息1052. 5万元(5000万元资金占用421天,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合计1053. 8万元。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水利公司在中标案涉项目后,按照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应于15日内到城投公司处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此后双方进入为订立合同进行磋商的阶段,即开始负有相应的先合同义务,水利公司亦基于信赖关系做了施工前期准备。但因城投公司的过错致使承包合同未能签订,由此造成水利公司的损失,城投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水利公司要求城投公司支付投标费用及保证金利息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水利公司诉讼请求中要求的标书购买费1000元、投标文件编制费1万元、差旅费2000元,因该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存在投标文件编制费、差旅费支出,不予支持;《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载明了邀请文件售价每份人民币1000元,由投标单位开标日现场缴纳,鉴于水利公司已参加投标并中标,能够印证水利公司此项费用已实际支出,对于该公司要求标书购买费1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对于保证金利息如何计算并未约定,而水利公司要求保证金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但未能提供按该标准计算利息的充分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酌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 3倍,计算该500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此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城投公司应向水利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二、城投公司赔偿水利公司的损失数额如何确定。下文摘录安徽省高院的民事判决书原文:

关于争议焦点一。怀远县城投公司与安徽水利公司之间存在招投标法律关系,依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怀远县城投公司发出招标公告的行为属要约邀请,安徽水利公司的投标行为属要约,而怀远县城投公司向安徽水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属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上述法律规定分析,安徽水利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其与怀远县城投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怀远县城投公司拒绝签订承包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之规定,怀远县城投公司应当向安徽水利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怀远县城投公司应向安徽水利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正确。涉案工程名义上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实质是采用招投标方式,怀远县城投公司上诉称涉案招投标行为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另涉案招投标行为发生在2012年7月份,而银监会发布叫停BT项目的通知的时间为2013年5月21日,故怀远县城投公司以该理由拒绝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缔约过失责任是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仅限于赔偿对方实际利益损失而不包括基于合同成立后的可得利益损失。鉴于本案中怀远县城投公司应当向安徽水利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判令怀远县城投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欠妥,二审予以纠正。关于赔偿损失数额如何确定,因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安徽水利公司购买标书费用1000元没有提出异议,故对该费用损失本院予以认定。至于5000万元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损失,因该笔保证金自2012年7月16日缴纳至2013年9月10日返还,被怀远县城投公司无故占用421天,虽然安徽水利公司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保证金系其向他人融资而来,但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客观存在,原审法院酌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 3倍计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妥,安徽水利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6]

从安徽省两审法院的判决来看,合同成立之前,在一方当事人不当中断磋商导致他方受损的情形下,法官认为受害方的请求权基础在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该损害赔偿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一,不当磋商方有过失;其二,不当中断之行为;其三,受害方有损失。此种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为他方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仅限于实际利益损失而不包括基于合同成立后的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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