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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合同效力不被否定或撤销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公平性审核的目的是保证合同的效力性。对价原则与我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基本意思一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如果违背了公平原则,合同或相关条款就有可能被判无效或被撤销。因此,法务人员应做好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审核,确保合同效力不被否定或不被撤销,主要是做好以下几点:1.要避免霸王条款。

合同公平性审核的目的是保证合同的效力性。合同必须具备生效的一般条件,有时它也可能成为合同发生效力的基本前提。

法务人员在起草与审核合同的过程中确保公平性原则就要树立合同的对价意识。“对价”是英美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些理论素质较高的法官也会用对价理念来引导案件裁判。对价原则与我国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基本意思一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如果违背了公平原则,合同或相关条款就有可能被判无效或被撤销。因此,法务人员应做好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审核,确保合同效力不被否定或不被撤销,主要是做好以下几点:

1.要避免霸王条款。在合同审核中,法务人员一定要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切忌侵害多数人利益的“霸王条款”出现。在合同约定中,若各方责任分担不合理,不仅有违基本的商业道德,而且一旦产生纠纷,此类条款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从而毁坏公司信誉,且容易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条款。尤其是要审核是否存在“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的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注定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2.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条款中出现:(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会被认定无效。因此法务人员要重点审核可能形成合同无效的条款。

3.依照《合同法》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在一定期限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审核人员要重点分析对分担责任方显失公平的条款和容易让相对方产生误解的条款。

4.依照《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因此法务人员要重点审核对方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的期限、授权范围、授权目的等,确保签订合同人员有权签订。

5.对于附期限、附条件的合同条款,法务人员一定要引起重视,充分与商务人员及执行人员沟通,确保合同能够在所附期限及所附条件内得到切实履行。如果认为存在风险,就应当对期限或条件进行适当修订,确保法律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序。

6.重点审核涉及多方利益的“格式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由于《合同法》规定当“格式条款”出现争议时,不利于格式合同制定方的解释规则,因此,制定方在约定各方责任时用词要严谨,概念要明确,权利义务要分明,各方责任分担要公平,避免产生歧义,否则就可能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为有利于接受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7.在合同公平性审查过程中,还要重点关注双方达成的合同条款是否能够被实质履行。不能有明知不能履行的合同出于某种目的还友好签订,特别是对于标的物不存在或国家禁止交易的标的物更要坚决杜绝,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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