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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约束力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包括成立效力、生效效力、证据效力和抗辩效力。抗辩效力是指合同对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约束力。四种效力构成完整的合同效力,保证了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合同的效力要求责任者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等。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的效力,简单地说,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约束力。《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显然,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该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的学者将合同的效力等同于合同的生效。其实严格地说,合同的生效只是合同效力的表现之一。当当事人的合意得到法律肯定性评价时,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生效;当当事人的合意得到法律绝对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合同绝对无效的法律后果;当当事人合意得到法律相对否定性评价时,则发生合同可撤销或者效力未定的法律后果。

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对“合同效力”的理解:

其一,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具有的一种强制力。因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容,所以首先对当事人是一种制约,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自觉遵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来自合同本身的违约责任等。

其二,合同效力是一种法律保护力。合同效力与法律密不可分,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以及合同的责任等,归根到底,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合同和合同中的权利是依靠法律的保护力维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和非法侵害;合同权利的确认和实现,都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其三,合同效力体现了实现合同目的的确定性。合同的约束力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包括成立效力、生效效力、证据效力和抗辩效力。成立效力是指合同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生效效力是指合同成立后,如果符合生效要件,将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证据效力是指合同本身对当事人来说是履约的凭证,也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举证的依据。抗辩效力是指合同对对方当事人及第三人产生的约束力。四种效力构成完整的合同效力,保证了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

二、合同的效力范围

合同的效力范围是合同效力的具体体现,主要指合同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到什么时候效力终止,以及合同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的生效问题我们放在后面章节论述,在这里主要讨论合同效力所涉及的对象范围。

(一)合同对订立主体的效力表现

合同的订立主体是指合同的缔结者,是合同的直接当事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主体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构成。合同对订立主体的效力表现为:

1.对履约人的效力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一般来说,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存在合同权利或者义务的转移,那么第三人能否成为履约人,对新履约人有何限制和要求,这些都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和原合同的约束力。

2.对承担合同义务的效力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适当,对方当事人则可基于合同的效力,享有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以及合同解除权等。

3.对合同责任的效力

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的效力要求责任者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等。

4.对合同权利的效力

合同权利是合同规定的权利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者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的效力表现为债权的请求力、执行力和保持力。请求力是指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可以请求法院对债务人强制执行的效力。保持力是指债务人自动或者受法律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以保有该给付的效力。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是完全债权,有利于合同目的地实现。当然,如果权利人越权或者滥用权利,致使义务人承担合同以外的义务时,将为法律所禁止。

5.对附随义务的效力

附随义务是指与履行合同义务相关联的某些法定义务,如注意义务、催告义务、通知义务、保密义务等。附随义务是伴随合同义务产生的,与合同义务密不可分,它也同样属于合同效力的范围,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二)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表现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直接参与合同法律事实的人,包括“第三方受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和与合同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第三方受益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也规定给第三方当事人一定权益的合同。当第三方要主张自己的权利时,有权直接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此时,第三方成为合同中的权利主体,如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的受益人,就属于这种情况。此外,与合同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是指基于合同的规定,将承担全部或者部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如合同的保证人、履约代替人等。

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主要表现在:

1.对第三人权利的效力

在第三方受益的合同中,受益的第三方享有约定的可以实施的权利。若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则第三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和诉讼权。如我国《保险法》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当保险人收到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另外,对承担连带责任和代位偿还义务的第三人,在承担了连带责任或者代位清偿义务后,可以根据合同,享有对合同义务人的抗辩权和追偿权。如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对第三人义务的效力

在合同有保证人的担保场合,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依据合同要求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合同涉及第三债务人的场合,即对合同义务人负有债务的第三人,可因合同权利人代位权的主张,向权利人承担代位偿还义务。以上所说的保证人和第三债务人都属于与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基于合同的效力,将承担相应义务。

3.对第三人恶意行为的效力

第三人的恶意行为是指第三人基于主观恶意,损害当事人合同利益的行为。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第三人与合同一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如合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同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合同过错方一起承担连带赔偿损失的责任;另外一种是任意第三人非法干预合同履行的行为,如竞争对手的恶意干预或者制造履约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针对第二种恶意行为中的第三人只能属于合同效力的间接涉及对象,一般来说,我们将它直接认定为侵权行为。

(三)合同对关联主体的效力表现

合同中的关联主体主要指基于经济利益,具有某些经济联系的相关主体。关联主体可能既不是缔约人,也不是履约人,但由于与合同存在实质上的经济联系,因而会受合同的约束,存在一定的责任问题。我国合同对关联主体的效力主要集中在产品责任和担保责任上。如《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在这里,产品的生产者也许没有直接和消费者发生合同关系,但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是典型的关联主体,销售者向消费者出卖的产品与生产者具有直接经济联系,所以生产者也要向消费者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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