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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的合同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合同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则赋予了撤销权人的选择自由,可以不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

第四节 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存在撤销原因的合同叫可撤销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撤销权人。

可撤销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从撤销的对象看,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因欺诈而成立的合同、因胁迫而成立的合同等。《合同法》把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将其中具有“损害国家利益”因素的合同规定为无效合同,而将其他的具有欺诈和胁迫性质的合同规定为可撤销合同。

(2)合同存在可撤销原因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如果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合同的效力正常继续。所以可撤销合同不同于效力待定合同。后者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不确定,而前者已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可以撤销。

(3)合同是否存在可撤销原因由法律规定,但撤销权人是否行使其撤销权由其自主决定。这是它与无效合同的不同点。合同存在无效原因的,自始、当然无效,当事人不得主张其效力并履行行为。可撤销合同则赋予了撤销权人的选择自由,可以不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

二、合同可撤销的原因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导致合同存在可撤销的原因包括以下的类型:

(一)欺诈与胁迫

《民法通则》规定欺诈和胁迫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合同法》除了将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胁迫规定为无效的原因外,其余的均作为可撤销的原因。法律上所谓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判断一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考虑以下四个要件:(1)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2)欺诈人有欺诈故意;(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4)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胁迫是指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施加不法的侵害,使其发生恐惧,并基于该恐惧而为一定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需要存在胁迫行为、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惧、受胁迫人因恐惧而为意思表示、胁迫人表示施加的危害系违法或不当等构成要件。

【案例3-14】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问:该纠纷

应如何处理?

(二)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迫使他方订立对其极为不利的合同。乘人之危的特点在于是一方利用他方的危难处境,而非主动实施胁迫行为。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为:(1)他方陷于危难境地;(2)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他方的危难处境;(3)陷于危难之中的一方当事人迫于自己的危难处境接受了极为苛刻的条件,不得已地与利用其危难境地的一方订立了合同;(4)从乘人之危的结果来看必然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分配上的显失公平。

【案例3-15】郑老汉在老伴去世后与独生子共同相依为命,近日,因儿子感染疾病,急需治疗费用。邻居王某早就想购买郑老汉家祖传的一幅郑板桥字画,一直因郑老汉不想出卖而不得。这次,王某认为机会来了,遂找到郑老汉,提出以5万元价格购买该幅价值20万元的画。郑老汉因一时找不到买主,不得已答应了这桩买卖。双方交货付款完毕。问:该字画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三)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误解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以至于根本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重大误解在适用时,应根据涉及误解的具体情况比如当事人的职业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而加以综合考虑。

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别是,重大误解人的错误认识往往源于误解人自己的疏忽或缺乏经验等自身原因;而受欺诈人的错误认识来自于相对人的欺诈行为,捏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

一般认为,重大误解包括以下类型:(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误以借贷为赠与,误以出租为出卖。(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如把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与之订立合同。在信托、委托、保管、信贷等以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在赠与、无偿借贷等以感情及特殊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在演出、承揽等以特定人的技能为基础的合同中,对当事人的误解为重大误解。在现物买卖等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有时对当事人的误解不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甚至不会造成损失,不构成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的误解,如把临摹作品当做真迹。如果有关误解使得当事人遭受重大损失,使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根本落空,应该认定为重大误解。(4)对标的物的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的误解,如果给误解人造成重大损失时,也构成重大误解。当事人对订立合同的动机的误解一般不属于对合同内容的误解,不构成导致合同可撤销的事由。但是,如果当事人把动机作为合同条件提出来的话,即它成为合同的内容组成部分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对动机的误解可以看做是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在给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时,构成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真实意思的不一致是表意人自身的原因所导致的,所以,法律在承认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同时,也保护相对人的正当利益。如果合同由于一方过错导致的重大误解而被撤销,对方当事人因此受有损失的,误解人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

【案例3-16】甲到电器城买空调,选中一款4000元的空调买下。次日接到该电器城工作人员电话,称甲所购买的空调由于昨天标价错误,真实价款应当是5600元,现要求甲补足价款或退货,电器城愿意承担因此而给甲造成的损失。问:如果电器城所称情况属实,该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四)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同关系中,权利义务的配置明显不对等,使一方处于重大不利的境地。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为:(1)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2)这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显失公平有多种类型,从导致显示公平的结果的原因来看,它包括各种由于意思表示的瑕疵而导致的显失公平。比如因欺诈形成的显失公平、因胁迫形成的显失公平、因乘人之危形成的显失公平、因重大误解形成的显失公平等。但是,在这些法律已经将其类型化处理的情形之外,仍然可能存在上述类型所无法涵盖的情形。比如由于一方当事人既不存在误解,也没有受到欺诈或胁迫,但是由于其缺乏足够的谨慎或缺乏经验而轻率地订立合同,导致显失公平。因此,从适用来看,在已经存在相应具体制度可以适用的情况下,不应该一般性地笼统适用显失公平制度。比如一方当事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虽然也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但是应该适用乘人之危制度。只有在无法通过其他制度进行救济时,才能适用显失公平制度。

在判断当事人达成的合同是否存在显失公平,除了根据其基本构成要件进行判断外,还应根据合同涉及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3-17】一日甲在某高档商场以6000元价格买下自己早已看中的一件鄂尔多斯羊毛衫。过了几日,甲又在另一家商场发现同一品牌和款式的羊毛衫,标价仅为4000元。于是甲向法院起诉称自己与商场间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要求撤销。问: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三、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及其行使

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既往地消灭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享有撤销权的人,在因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中为受欺诈人、受胁迫人;在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合同中为误解人;在乘人之危的情形中为处于危难境地之人;在显失公平场合为受到重大不利之人。

撤销权的行使,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由此可见,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并不能通过拥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通知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加以撤销。而是必须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审查是否确实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宣告撤销合同。

撤销权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权利的存在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有关权利的,该权利即归于消灭。《合同法》第55条第1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案例3-18】甲继承其父遗留的一幅唐伯虎字画,误认为是赝品,遂以500元价格出售于乙。乙购得此画后,即以1000元的价格转卖于知情的丙。1年后,甲经回家探亲的叔叔谈起,方知该画系真迹,价值50万元。问:甲能否撤销与乙的交易?甲能否要求丙归还该字画?

撤销权人可以放弃撤销权。放弃撤销权可以通过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其实际的行为表明其放弃撤销权的意思,比如主动履行合同,或接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而不表示异议。《合同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放弃撤销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案例3-19】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奶粉一批。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国产奶粉谎称进口奶粉。甲公司事后得知实情,恰逢国产奶粉畅销,甲公司有意履行合同,于是向乙公司预付了货款。问:若后来国产奶粉滞销,甲公司能否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

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溯及自成立时无效。

享有撤销权的人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而不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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