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的效力
(一)有效合同
1.合同生效的条件
①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④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
2.合同生效的特别规定
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二)无效合同
1.无效合同种类
不具备合同有效条件因而在法律上无约束力的合同。下列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种类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①重大误解。
②显失公平(订立时)。
③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思考】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 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主要内容为:①纪念表为金表;②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 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合同。
试分析:
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2.撤销权的行使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四)效力待定合同
1.效力待定合同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故其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种类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经追认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③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五)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或撤销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①返还财产;
②赔偿损失;
③追缴财产。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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