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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买卖合同概述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可撤销的合同的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它以享有申请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撤销要求,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许可撤销为前提条件。而可撤销的合同只有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不能在没有撤销权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作出这种裁决。

一、可撤销买卖合同概述

可撤销的买卖合同是指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合同,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可撤销合同是已经成立生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自成立时已经生效,经撤销后,才溯及合同成立时失去效力。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以前,其效力状态与有效合同相同,合同的当事人需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可撤销因素存在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意思表示为法律行为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才能有效。可撤销合同的主要特点是意思表示有瑕疵,即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为了维护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使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合同确定为可撤销合同,赋予受损害一方可以撤销合同的权利。通过撤销权的行使使合同归于无效。

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的合同,虽然都引起该合同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法律后果,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首先,无效的条件不同。无效合同的无效是不附条件的无效,不论当事人对该合同是否发生争议,是否主张无效,也不管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已确定其无效,都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被称为绝对无效。而可撤销的合同的无效是有条件的无效,它以享有申请撤销权的当事人提出撤销要求,并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许可撤销为前提条件。一个合同虽然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但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并未请求撤销,或者当事人虽然提出了撤销的请求,但还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撤销许可,该合同仍然继续有效,并不因为其具备了可撤销的条件而当然地无效,因此被称为相对无效。

其次,无效的时间不同。无效合同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前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当事人有了约束力,只有在被撤销后其无效才具有追溯力,可以追溯到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再次,主张无效的人不同。对于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或者与该合同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确认其无效。而可撤销的合同只有享有撤销请求权的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无效,人民法院仲裁机关不能在没有撤销权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作出这种裁决。

我国《合同法》第54条 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可撤销合同可以分为五种,即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自始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成立的合同、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和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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