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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需注意的是,根据无效民事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所涉及的行为内容和范围的不同,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涉及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在一方行使撤销权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第五节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实质性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地不发生行为固有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

所谓“欠缺法律行为实质性要件”,即欠缺行为能力、内容的确定和可能及合法等要件。这些要件对于行为的有效与否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事关意思自治的能力、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等重大事项。所以,欠缺这些要件的行为,法律无从赋予其法律行为的固有效力。

所谓“不发生行为固有法律效果”,即无效行为不发生依行为人意思表示取得法律效果的效力。所谓无效,意思正是在此,并非是指法律上的任何效力都不发生。

所谓“自始、绝对、确定、当然”的无效,这是指从行为成立时起,不待任何人主张,也不待法院或仲裁机关的确认或宣告,行为即确定无疑地无效。

需注意的是,根据无效民事行为所欠缺的有效要件所涉及的行为内容和范围的不同,无效民事行为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的规定,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是否导致行为的全部无效,关键要以该无效部分是否影响其他部分为判断标准。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涉及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两个不同的法律规定。相对而言,较民法通则后制定的合同法,缩小了无效民事行为的范围,更加注重维护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所欠缺的有效要件的不同,可将无效民事行为作如下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所实施的行为

主要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法明确规定为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对于法人所从事的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的效力问题,现代立法存有争议。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一致,超越民事权利能力就意味着超越民事行为能力,行为应属无效。但是,为了兼顾法人自身发展和社会交易安全两方面的利益平衡,现代各国立法对此大多采用宽泛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不再认定无效,而是视具体情况而定。但是,如果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2.意思表示不真实,并损害了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意思表示不真实,并非法律行为无效的必然原因,相反,对于当事人单方故意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真意保留,法律在一定条件下还强令其生效,以惩戒不负责任的表意人。但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进行的损害国家利益的法律行为,法律采取令其无效的立场。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欺诈、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一律无效。我国在制定合同法时,则根据损害的利益的不同,将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认定为无效,将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认定为可撤销合同,由当事人选择是否撤销。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1)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这一无效情形由主观和客观两个因素构成。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即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订立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它可以表现为双方当事人事先达成协议,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对方当事人明知其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接受。它可以是双方当事人相互配合,也可以是双方共同作为。客观因素为合同现实地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是指当事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从表面上看是合法的,但在目的上是非法的。

(3)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容违反,一旦违反,民事行为即归于无效。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又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指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只是相对无效。有效与否,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这一点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的绝对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制度的设立,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对上述两项价值的调和。因此,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在被撤销前,已发生针对无撤销权的当事人的效力。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其效力继续保持。只有在一方行使撤销权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四、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行为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在做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法律行为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认识上的显著缺陷。重大误解的构成,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的认识应与客观事实存在根本性的背离;从客观方面看,因为发生这种背离,应给行为人造成了较大损失。例如,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标的物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以及法律关系的主体等影响当事人利益的重要事项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行为人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而为的法律行为,应允许误解人撤销。

2.显失公平的行为

显失公平的行为,指在有偿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实施的行为,行为的结果对一方当事人过分有利,对他方当事人过分不利。显失公平系着眼于实施行为的结果,注重于客观因素的考察。在显失公平的行为中,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只需举证证明双方利益失衡的状态,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这种状态是发生行为时双方自愿的结果,该行为即为可撤销的行为。

3.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而为的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法律行为,并因此给该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将此类行为规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不正当地强化了国家干预、限制了当事人的自由意志,而且因此可能会给被欺诈、胁迫以及处于危难处境的当事人带来更为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我国合同法将其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赋予受损害方以选择权,让其自己决定行为的效力。

五、撤销权及其行使

(一)撤销权的概念

所谓撤销权,指当事人能够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为形成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

享有撤销权的人包括因产生重大误解,致使自身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人;因非自愿的原因导致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处于过分不利地位的行为人;被欺诈、胁迫或被别人利用了自身危难处境,并遭受损害的行为人。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超过1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或者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撤销权人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出,而非向相对人提出。因此,撤销权的现实实现,必须借助于法院或仲裁机关的裁断。

行为一经撤销,则行为的效力原则上溯及其成立之时消灭。但在法律行为为继续性合同等情况下,撤销行为的裁断只对将来生效,不具有溯及力。

六、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够达到行为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也能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这种法律效果并不符合行为人的愿望。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行为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一)返还财产

行为自成立至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期间,当事人可能已根据该行为取得了对方的财产。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已丧失,原物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受领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单方返还;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双方返还。

(二)赔偿损失

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如系由一方或双方的过错造成,即发生赔偿损失问题。有过错的一方应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行为为合同行为时,这种赔偿责任主要就是缔约上过失责任,责任的承担是为了弥补信赖合同能够有效的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

(三)其他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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