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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般情况下,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如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如企业内部的车间、工段等,在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中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企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权利和义务)、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2.2.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2.1.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大致包括以下几类:

1) 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一般情况下,作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如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

2) 企业。企业是各类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最普遍、最广泛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企业种类繁多:按所有制性质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混合型企业(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等;按企业的组合方式可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等;按企业所属行业可分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等。

3) 其他社会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它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如科研机构有偿转让技术等),也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内部单位。如企业内部的车间、工段等,在企业内部管理关系中可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有关法规通过对企业机构、领导体制、财务会计制度等方面做出规定进行调整时,这些相应的内部机构均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5)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市场经济中的经营主体。公民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与国家税务机关发生税收征纳关系等情况时,也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6)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身份出现。如在为筹措财政资金而发行国债;以政府名义对外签订贸易协定等。

2.2.1.2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除国家及其机关行使政府职能等情况外,可以概括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

1) 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一词的确切涵义中含有国籍的意思。我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2章的标题公民之后加了一个括弧(自然人),并在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例2.1】 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时间应以(  )为准。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参考答案:D。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 法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作为一个组织,是与公民(自然人)相对称的民事主体,也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但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完全相同。两者的主要区别是:①公民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种情况,而法人则没有这种区分;②法人的活动是根据法律和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民则没有这种限制;③有些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婚姻自主权等,为自然人所专有,法人则没有。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是: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外商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企业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企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

2.2.1.3 特殊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几类特殊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下:

1)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责任。

2)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形式。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另外,应该注意到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有关规定。

3) 法人联营。法人联营可以分为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这被称为法人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依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被称为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其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被称为合同型联营。

2.2.2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做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或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这种资格通常表现为: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以满足实现权利之需要;如权利受到侵犯,权利人有权经法定程序请求国家机关保护。

经济义务是指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不得妨碍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否则,经法定程序,可强制其履行义务。

通常情况下,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将与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概括为财产所有权、债权(包括合同、侵权行为等)、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2.2.3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1) 物。是指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的、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从不同的角度,可将其分别划分为: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特定物和种类物、可分物和不可分物、动产和不动产等。

2) 货币和有价证券。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有价证券是指有一定价值、代表某种财产权利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3) 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和提供劳务(如货物运输、仓储保管)等。

4) 非物质财富。是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主要是指作为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无形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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