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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能力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事行为能力又简称为“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同样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另行鉴定和宣告。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标准,需要遵循医学和法学2个要件。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可变性,同一被鉴定人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

(一)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civil capacity),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又简称为“行为能力”,不同于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有行为能力的公民,是指达到法定年龄、精神健全,且具备一定的社会知识和经验、在民事法律问题中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思并理智处理自己事务的人。”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是国家法律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确认的法定能力;②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智力水平以及精神状态直接相联系,公民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应具备2个条件,即满足年龄和精神(理智)条件;③民事行为能力只有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时才会受到限制或取消,由于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因此除非法律规定的应当限制或取消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出现,否则,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限制或取消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水平以及精神状态等因素,把民事行为能力分为3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护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然,患有精神病或智力缺损而不能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不能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那些已经达到一定年龄但尚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精神不健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公民,自己无法完全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分为两种: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中分别规定了两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受其年龄、智力水平和精神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因而具有可变性。因此,《民法通则》第十九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其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上述法律程序可归纳为:①被申请宣告人必须是精神病人;②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③以法定程序宣告;④必须由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宣告。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评定标准和方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近20年来,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涉及精神病人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的案例呈明显增加的趋势。常见的案例涉及患者的婚姻能力、财产处理及继承能力、遗嘱能力、合同能力、劳动能力等。以年龄作为判断行为能力的依据,是一个“客观性”标准。即使实际年龄存有争议时,也不属于司法精神病的鉴定范畴,而是法医临床学的鉴定任务。只有被鉴定人疑有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并可能对其行为能力产生影响时,才需要委托司法精神病鉴定。

行为能力的评定包含两种情形,即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和某一特定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实质上是对该被鉴定人广泛的行为能力进行评定和宣告。因而一旦宣告某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则意味着今后他不能参加法律规定的所有民事活动,直至下次宣告其行为能力恢复为止。被鉴定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恢复,同样需要符合法律程序,另行鉴定和宣告。因此,司法精神病学家一般不会涉及被鉴定人一般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在司法精神病学实践中,涉及的是对精神障碍者某一特定行为的特定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如精神病人离婚案件中是否有能力参与离婚诉讼,是否有能力处理自己的房产或继承他人的财产,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疑有老年痴呆的患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等。

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标准,需要遵循医学和法学2个要件。首先应满足医学要件,即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疾病,并要确定其精神疾病性质、疾病的不同阶段及严重程度、可能的预后等。而法学要件则是被鉴定人的意思表示,即是否具有独立地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的能力。在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实践中,应根据被鉴定人精神疾病的不同阶段及严重程度,观察精神状态是否对被鉴定人独立判断是非和理智处理自己事务能力造成影响,进行综合评定。进行特定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时,应重点考察精神症状和智能水平对被鉴定人某一特定民事行为真实意思的表示能力的影响。不同性质的精神障碍和疾病的不同阶段及症状严重程度,可能对被鉴定人的意思表示能力造成不同影响。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可变性,同一被鉴定人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同一被鉴定人,由于精神障碍的缓解或加重,其真实意思表示能力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故不能将某种精神障碍直接等同于某一特定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依据是被鉴定人一段时期相对稳定的精神状态。急性而短暂的精神障碍患者一般不宜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和鉴定。被鉴定人某一特定民事行为能力受损,并不代表他的其他民事行为能力受损,也不说明从此他丧失了一般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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