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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无效的证据运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行为。此外,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有无法定代理人同意,均不得独立实施民事行为。对于无效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无效。此时,其负有民事行为无效的举证责任。

民事行为的无效,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因而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根据民法的一般原则,民事行为只要缺乏所规定的成立条件之一,如当事人同意、当事人的缔约能力、构成义务客体的确定标的以及债的合法原因,或不具备依法必须具备的形式,民事行为应归入无效。此外,民事行为还可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效,例如合同因违反税法的规定而无效(某些买卖合同中,如果当事人为逃避纳税而隐瞒部分价款,合同应归入无效);合同因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必须具备的行政批准手续而无效。

从本质上讲,无效民事行为就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作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和违法。无效民事行为依欠缺一般有效要件可分为三类:一是行为主体不合格的民事行为;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三是欠缺合法性的民事行为。行为主体不合格,是指行为人欠缺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民事行为。其本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可以独立实施与自己的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事行为,也可以在事前或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独立实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时,属于行为人不合格。此外,在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场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有无法定代理人同意,均不得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例如,签订合同、立遗嘱。此外,企业法人和其他企业组织超出经营范围所从事的经营行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实施的与自己的性质、职能或业务范围不相称的民事行为,亦属于行为人不合格的无效民事行为。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无效。此时,其负有民事行为无效的举证责任。对于一方无效的主张,对方当事人(被告)可提出抗辩。如时效、当事人承认及其他证据。

时效为各国民法的基本规定。它是因时间届满,请求权归入消灭的一种制度。设立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交往的安全和权利的稳定。如果不设立时效制度,债务人将随着时间的延长而陷入举证的困难,如票据的毁损、证人的死亡等。时效在诉讼法上具有抗辩的功用。我国民法规定了诉讼时效,即债权人如经过一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诉讼上的胜诉权,但实体上的权利则不受时间限制。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我国民法采取的是诉权消灭主义,而不是实体权利消灭主义,不能作为抗辩的根据。

承认是当事人放弃其主张民事无效的权利的单方法律行为,依行为人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无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根据传统理论,合同法上的承认须具备三个条件:(1)承认须基于对合同行为瑕疵即无效原因的认识;(2)当事人须有“治愈”瑕疵即放弃行为无效的权利的意思;(3)承认须能使瑕疵得以消除。

承认不是无条件的,如果承认的结果严重损害保护当事人的立法目的,该承认应无效。承认的条件是:其一,须合乎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如当事人的承认使法律关于社会公共秩序或当事人特定利益的保护性规定失去效用,该承认应受禁止,如对于违反法律关于雇员享有带薪休假的雇佣合同,受雇佣一方不得予以承认。其二,不得“预先承认”。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即在合同中设定了关于放弃主张该合同无效的权利的条款,则该承认为法律所禁止。其三,赠与合同的承认须符合法定形式。但是,赠与人死亡后,法律允许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生前赠与行为进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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