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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运用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就“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事实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对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患者方必须证明医疗行为以及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医疗机构则应当对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主张积极举证。但是,证据正确运用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争取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非法利益的最大化。

五、证据的运用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无论是医方还是患方,都存在“尊重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事实上,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的客观事实有极大的区别:法律事实必须是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诉讼法要求判决的基础是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且证据之间应当相互验证。而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客观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一方面是由于某些证据不易保存,如某人说过的话,一方面也由于证据丢失,甚至有的当事人故意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当事人惟有围绕诉讼中的实际情况,恰当运用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才可能取得最好的诉讼效果。但如果不积极提供证据,当然会产生对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如果一股脑儿地将证据都提交出去,当发生对方当事人不客观陈述事实、隐匿证据时将会后悔莫及。

(一)有关证据运用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200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针对当事人藏匿对自己不利证据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上述有关证据运用的规定要求当事人积极主动地提交有关证据,但是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全面举证的义务,更没有要求当事人主动出示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这就为合理运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证据运用的基本准则

1.积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是诉讼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就“无过错”和“无因果关系”的事实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是法律对医疗事故争议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定。医患双方务必把握这些法律规定积极提交证据。患者方必须证明医疗行为以及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医疗机构则应当对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主张积极举证。此外,原被告双方还应当对对方的证据积极提交反面证据。例如,被告提交了“无过错”的证据,原告就应当积极查找资料、病历,争取发现被告存在错误行为。同样,被告也可以列举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损害后果等事实不存在。

2.把握分寸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往往认为证据多多益善,不做适当的取舍,将没有关联的证据、甚至不利于己方的证据提交给法院,实际上干扰了审判人员的思维,并可能产生对己不利的结果。弄得个事与愿违。

例如,在某医疗事故案件中,某医院为了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具有客观依据,将20世纪80年代初的学术期刊资料提交于法庭。医学是不断进步的,20世纪80年代初的学术观点有的早就过时。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医疗行为的依据是技术规范和常规,学术观点不是诊疗的依据。这样的证据是没有效力的,且容易让对方抓住把柄。因为这证明被告不及时更新知识。

从道德上讲,每个人都应当诚实、善良,在诉讼中同样应当诚实客观地陈述事实。但情况并非如此。否则,诉讼就不需要证据的存在。不诚实的人自然不会客观全面地展示证据,所以诉讼中往往会出现“老实人吃亏”的情形。因此,在证据的展示方面应当有“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的思想,没有必要将所有证据和盘托出。但是,证据正确运用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争取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非法利益的最大化。必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隐藏”证据。

3.注意运用法院的调查取证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情况,法院可以行使调查取证的权力:(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3)对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而予以调查收集证据的。当涉及上述事实无法收集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当然,如果在上述三种情形外,人民法院仍然坚持调查取证的,当事人有理由怀疑法院调查的合法性,并可以要求法官予以说明。

4.杜绝伪证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胜诉而不择手段去伪造、变造证据。

例如,在一起诉讼中,患者朱某为证明医院是误诊,在医院的化验单上做文章,将(-)号改为(+)号,结果与化验单上的检验数据相矛盾,很快被揭穿。而医院方的经治医师为了证明医疗行为无过错,伪造病历记录,在住院日志上加上了许多检查。

伪造证据往往会弄巧成拙、适得其反。法院将因为其证据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而否定证据的全部内容。特别应当注意的是,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伪证罪等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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