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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的证据运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受害人应当证明动物加害的事实和自己所受损害的事实。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的过错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定的免责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严格的把握。凡由第三人挑逗、击打或投喂他人饲养的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依法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与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应分别承担举证责任。

受害人应当证明动物加害的事实和自己所受损害的事实。动物加害,应当是动物基于本能而加害于他人,而不论其是自主加害还是在外界刺激下加害,也不论其是积极状态加害还是消极状态加害。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既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失。

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其一,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定的免责条件,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对受害人的过错程度进行严格的把握。即只有受害人的过错足以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过错能够成为损害事实发生的全部原因或主要原因时,方可免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如果受害人的过错只是引起损害事实发生的部分原因或次要原因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并不能免除,而只能适用过失相抵的原则。如果受害人故意挑逗、击打或投喂他人饲养的动物,无视明显的警戒标志,或不听管理人的劝阻而跨越隔离设施接近他人饲养的动物,以及受害人盗窃他人动物而受到损害的,均可认为受害人的过错为引起损害的全部或主要原因,应当免除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其二,第三人的过错。凡由第三人挑逗、击打或投喂他人饲养的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导致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第三人过错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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