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是否无论饲主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是否无论饲主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理评析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饲主应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承担无过错责任。根据本案的案情,以上三个要件都已经具备,被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并不妨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侵权责任加以认定。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确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定减免责事由之一,但加害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6.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是否无论饲主有无过错都应承担责任?

——叶某诉李某因被其饲养的动物咬伤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叶某

法定代理人:颜某,系原告之母

被告:李某

某年6月13日下午5时许,原告叶某放学回家途经被告李某家门口,被李某饲养的狗咬伤。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某区卫生防疫站打预防针,并到该区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双小腿咬伤。至同年7月20日,原告先后12次到区医院就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 596.85元。期间,原告伤口产生感染,导致皮瓣坏死,原告经治疗后伤口呈控制性痊愈。原告诉称,被告明知自己饲养的狗多次咬人致伤,而仍放任其自由不加管理,造成咬伤原告的损害后果发生,因此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造成其损失人民币3 525.19元(其中医疗费1 331.19元、护理费834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460元)以及后续治疗费5 000元。被告辩称,原告被狗咬伤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非被告的单方过错,受害人也有相应的过错:首先,原告未满12岁,本应由其父母接送放学,其父母系法定监护人而未尽到监护职责;其次原告有实际踩到狗才被咬伤的事实存在。因此,原告被狗咬伤的后果是由于原告自己的过错所造成,应分担一部分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叶某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由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病历卡为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被告提出原告被狗咬伤系原告踩到狗所致,责任在于原告,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因被告仅提供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而证人与被告系祖孙关系,故其证言的可信度较低,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原告有过错要求其分担责任的主张,由于本案属特殊侵权,举证责任在于被告,而被告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有过错,其主张不予支持。因此,原告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有病历卡、医疗发票为据,依法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损失3 525.19元,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5 000元,因原告未能举出相关的证据材料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饲主应按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要求承担无过错责任。那么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如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如何理解被害人对侵权行为发生亦有过错的情形,这将是下文所阐述的主题。

1.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不必举证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行为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也不必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无疑更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司法保护。无过错责任以客观的加害事实为充分条件,故又称“客观责任”;主张有损害结果必有责任,英美法中所谓的“严格责任”,很大一部分也是此类无过错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

和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无过错责任原则具有以下特征:

(1)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加害人主观上既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但加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对其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影响。

(2)无过错责任的宗旨在于合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因此在责任范围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损害赔偿通常规定有限额,这也是许多国家为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设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原因所在。

(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因果关系是确定责任的基本要件。在不考虑过错的情况下,必须有损害的事实,同时,损害事实必须要有原因行为的存在,它们之间有法律上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无过错责任才可以适用。

(4)由被告就免责事由进行举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它不同于过错责任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原告只要举出损害事实及损害事实和被告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可,再由被告就存在的法定免责事由进行举证,被告不能仅仅证明他已尽到了注意义务或没有一般的过失就可以被免除责任。

(5)适用无过错责任时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也就是针对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才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3.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责任,在我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范围主要为:(1)产品责任;(2)高度危险责任;(3)环境污染责任;(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部分责任。应当特别注意的是,确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当特别注意“法律特别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4.减免责任的抗辩事由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一般法律设有若干减免责任的事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可以适用的减免责任的抗辩事由主要包括:(1)不可抗力,但法律规定不适用的除外;(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3)第三人的原因。值得注意的是,并非上述三项免责条件一概适用于一切无过错责任案件。有的以不可抗力为免责事由,有的以受害人故意为免责事由,有的以受害人重大过失为免责事由,具体应按法律的明确规定办理。

本案是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案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和《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则在所不问。根据本案的案情,以上三个要件都已经具备,被告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并不妨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侵权责任加以认定。受害人自身的过错确属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法定减免责事由之一,但加害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如能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本案中被告无法对此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对其饲养的狗咬伤他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