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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人的过错应如何确定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人的过错应如何确定?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丈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法理评析本案是一起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归责方式的适用。

5.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的,责任人的过错应如何确定?

——王某诉某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

被告:某县公路管理段

原告王某之夫马某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某县电力局门前的公路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马某躲避不及被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所骑自行车也被砸坏,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临床诊断:马某因重度脑挫伤并呼吸衰竭,颅底骨折,门诊抢救无效死亡。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丈夫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树木之所以折断是由于大风造成的,是属于客观的不可避免的情况,被告对此没有过错;且出事当天下午有大风,当地气象部门已有预报,马某仍冒风行进被断树砸死,死者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查明,这段公路及路旁树木属被告某县公路管理段管辖,路旁树木因受黄斑星天牛的危害,有虫株率达79%,部分树木枯死已三年之久。经某县公路管理段逐级向上请示,省公路管理总段给某县公路管理段下达了采伐路旁虫害护路树的文件。由于被告对采伐枯树一事未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致使发生上述事故。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管理暂行规定》,公路两旁的护路树属公路设施,县公路管理段对这段公路及路旁护路树负有管理及保护的责任。护路树被虫害蛀朽已三年之久,直接威胁着公路上的车辆行人的安全。在上级批文决定采伐更新的一年多时间里,某县公路管理段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才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马某冒风在公路上行进,主观上没有过错,也与其被段树砸死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县公路管理段对枯树砸中马某导致其死亡提不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明,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128 674元。

→法理评析

本案是一起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致人损害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侵权责任中过错推定归责方式的适用。

1.过错推定的含义

所谓推定,就是利用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而过错推定,就是利用已知的事实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推断,如果受害人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害系由行为人的物件所致,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的话,那么就推定该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是在过错责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为对于过错的认定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它本身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实际上是随着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在很多案件中,由于现有的技术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进入十九世纪末期后,大工业的迅速发展以及工业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大幅度增加,使得受害人的举证难度也大大增加。因此立法及判例对过错原则进行思考和修正,这就产生了在此类特殊案件中所适用的过错推定归责方式。过错推定奉行受害人保护主义的伦理思想,与民法的立法旨趣刚好能够契合,因此逐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纳。

2.过错推定的特点

(1)从本质上来说,过错推定仍然是过错责任,因为它只是对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的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结果具有或然性,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如果不存在主观过错的话,行为人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其与无过错责任的区别在于:无过错责任根本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而过错推定则将行为人提出不存在过错作为抗辩事由,它仍属于过错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将本来应由受害人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到了行为人一方,即转由行为人自己提出不存在过错的抗辩事由,从而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这点区别于一般过错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3)过错推定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侵权行为。比如《民法通则》第126条与《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的关于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的关于因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等特殊侵权行为。

3.我国民法对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及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虽然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中没有明确指出,但《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 中却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下述情况适用过错推定原则:(1)在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损害的责任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2)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伦理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3)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以及动物园的动物造成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4)在物件损害责任中,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林木致人损害、在公共场所危险施工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的逻辑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那么在此情况下,法律就要首先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从而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并将这一责任转移至行为人一方。也就是说,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场合,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个客观要件,在此三个客观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后,根据此三个客观要件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若被告主张自己无过错的,应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据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6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的规定,本案中因树木折断致使马某死亡应当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方式。原告王某只须证明某县公路管理段管理的护路树造成了其夫马某死亡的结果,即可以推定管理者有过错,而无须受害人举证,某县公路管理段如果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则应自己举证证明。被告对这段公路及路旁护路树有管理及保护的责任,护路树被虫害蛀朽三年之久,直接威胁着公路上行人车辆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上级批文决定采伐更新的一年多时间内,被告一直未采取任何措施,不履行自己的职责,才最终导致树木被风刮断造成马某的死亡,其过错是明显的;而马某冒风在公路上行进,其主观上并没有过错,也与其被树砸死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某县公路管理局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马某的死亡的原因无过错,从而不能推翻其对原告的损害有过错的推定,故构成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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