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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致人损害,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王某是一位退休工人,现年70岁,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王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其死亡应当是心脏病突发造成的。因此,王某的子女由于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在王某的子女未能完成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某物业管理公司无须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位退休工人,现年70岁,退休后一直赋闲在家。王某的子女都非常孝顺,在自己居住的小区里为老人买了新房,一家三代住在一起,享受着让人羡慕的天伦之乐。2012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在儿子家里吃了晚饭,看完了喜欢的电视节目,12点多才回家。儿子本来打算送他,被王某拒绝了。第二天早上,王某被人发现躺在楼下,已经死亡。王某的子女十分悲痛,将王某火化,料理完后事,随即将小区的物业告上了法庭。王某的子女认为,是小区住宅楼上的灯箱坠落,造成王某死亡的。小区物业作为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王某的子女向法庭提供了住宅楼顶灯箱坠落后残留的支架照片以及该楼住户的证人证言,证实:在王某意外死亡的当天晚上,曾经听到有东西坠落的声音。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答辩称:王某意外死亡当晚,小区住宅楼上的灯箱确曾坠落,但坠落的时间、地点与王某死亡的时间、地点不符。王某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其死亡应当是心脏病突发造成的。不同意王某子女的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本案是一起建筑物上的附属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关键问题是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举证责任。这直接关系到本案的诉讼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的。所谓举证责任正置,指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规则。之所以要进行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另一方面,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举证比较容易,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有几点是需要注意的:(1)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免除受害人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第4项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倒置构成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仅仅是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受害人仍应对其他构成侵权的法律要件(侵权行为、损害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排斥受害人就倒置的事由提供相应的有利于受害人的证据。实际上,许多受害人即使知道证明责任不在自己一方,也常常会因胜诉的诱惑而努力加以反证,对此,不能因为举证责任倒置,而拒绝受害人就此提供证据。(3)举证责任倒置发生的时机。在举证责任正置的情况下,受害人承担对构成侵权全部要件的举证责任,因此无所谓就哪一要件先举证,哪一要件后举证,尤其是关于各要件的证据往往融合在一起,举证时没有明确的先后之分。从合理的角度来说,一般侵权行为,举证的先后应当是: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理由是:只有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才有可能出现损害后果;当确有后果发生时,才考虑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确实存在因果关系,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其举证的先后关系也应当符合上述顺序。不能因为举证责任倒置,而忽略举证顺序的逻辑性,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由,首先要求加害人提供是否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否则有悖逻辑,违背合理性,人为地增加了加害人的举证难度,或者使加害人的举证行为因为受害人举证不能(例如,不存在损害结果却要求加害人先证明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而成为徒劳。

根据上述分析,王某的子女应当首先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以及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其提供的照片和证人证言证明的是灯箱坠落的事实,同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认王某死亡当晚该住宅楼的灯箱坠落的事实,该事实由于被告的自认,已经无须证明。侵权行为一项已经得到证实。王某死亡的损害结果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就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项,即王某的死亡确系由灯箱坠落,击中王某或者使王某受到惊吓,心脏病突发造成,王某的子女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由于王某已经火化,也不能通过尸体检验来证明上述事实。因此,王某的子女由于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诉讼后果。其诉讼侵权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在王某的子女未能完成其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尚未得到证明的情况下,某物业管理公司无须就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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