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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解除劳动合同引起争议,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李某是某大学毕业生,经过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一份工作,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予自己赔偿。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大学毕业生,经过千辛万苦终于找到了一份工作,与某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在试用期内,李某拼命工作,有活就抢着干,希望能给单位留下一个好的印象,不想失去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但让李某担心的事情却发生了,在试用期的第五个月,单位人事部门通知李某,由于他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单位决定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李某找到单位领导,询问自己有什么地方不能胜任工作,为什么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领导的态度十分蛮横,“想开你就开你,还要什么理由吗?”李某觉得十分委屈。后来经人指点,他才明白:这家单位就是通过这样来降低工资成本的。试用期的员工马上就要转正的时候,找个理由将其开除,然后再录用新的员工,还是给试用期的工资。明白了个中的奥秘后,李某决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给予自己赔偿。某企业答辩称:李某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的,单位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违约。但某企业没有提供证明李某不胜任工作的任何证据。

【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所以规定由用人单位对“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承担举证责任,就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减少劳动报酬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以李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对用人单位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诉讼中应当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李某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但李某所在单位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某有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李某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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