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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医疗行为引发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张某和孙某夫妇一直想要一个孩子。上述规定明确了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基本案情】

张某和孙某夫妇一直想要一个孩子。结婚几年后,孙某终于怀孕了,这让夫妇两人喜出望外。但不幸的事情却发生了。婴儿在某医院出生后,即被诊断为左臂臂丛神经损伤,后又发现睾丸血肿。某医院随即建议张某夫妇带孩子到上级医院检查治疗。张某夫妇带婴儿先后在多家医院转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费用3万多元。2012年5月,张某夫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婴儿人身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某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故要求某医院赔偿医疗费等损失34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张某夫妇向法庭提供了诊断书、转院治疗的证明以及医疗费等单据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某医院则认为,在对孙某接生的过程中,所有环节均按常规、正确的助产技术给予助产,没有违规操作,不存在医疗过失问题,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某医院向法庭提供了孙某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但当事人双方均未申请对婴儿的人身损害进行医学鉴定。

【法理分析】

《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则在患者一方。只有在患者一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才有责任举证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因此,本案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张某夫妇应当就与某医院是否存在医患法律关系,婴儿人身损害的事实、损害程度、医疗费等损失及精神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某医院则应就其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婴儿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且只有张某夫妇履行了上述举证责任之后,某医院的举证责任才实际发生。张某夫妇向法庭提供了诊断书、转院证明、医疗费单据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其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现在,应当由某医院对婴儿的人身损害与其接生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和自身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某医院向法庭提供了孙某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这些证据能否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应当通过鉴定来确定。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基本案情来决定。本案属于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所谓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社会经验和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等,就争议事实及责任作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当通过鉴定来确定案件事实。但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鉴定申请,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证据规定》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因此,除了有《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的“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等需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证据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某医院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由于其未申请鉴定,导致对上述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予以认定。因此,某医院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张某夫妇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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