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方某所在单位要修建职工集资房。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中,根据上述法律关系的分析,张某一方负有证明其已将购房款交付给方某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张某已死亡,支付房款是对张某、肖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所以责任应由张某之配偶肖某承担。

【基本案情】

方某所在单位要修建职工集资房。方某受张某的委托,在单位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房屋一套,房款为3万余元。该房款由方某交付给了单位。此后,方某又代张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2年3月,张某因公死亡。待张某丧事处理完毕,方某以自己在代张某购房过程中,房款系自己垫支为由,要求张某的妻子肖某给付其垫支的房款,而肖某以房款已由张某偿还给方某为由拒绝。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肖某支付其垫支的所有购房款。方某向法庭提供了所在单位出具的购房款收据。肖某未举证。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的主要是合同履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首先,要搞清本案中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方某在代被告一方购房的过程中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是从对外关系上看,方某代理张某买房,与所在单位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二是从对内关系上看,方某与张某之间是民事代理合同关系。就房屋买卖合同而言,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单位收到了房款,对外的买卖合同不存在任何争议,故本案不是买卖纠纷;之所以会发生本案纠纷,是因为民事代理合同的履行上出现了问题。

其次,要理清代理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本案的对内代理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原告方某而言,其权利是收取张某交来的房款,如果在代理过程中代张某垫支过款项,有权向张某索取。主要义务是代理张某与所在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张某向单位缴纳房款及办理与购房相关的其他事宜;对张某而言,其主要义务是将购房款交与方某,然后由方某代其将此款交与所在单位,如方某在代理过程中垫支过款项,张某一方应向方某积极支付。

在本案中,方某与张某就民事代理关系的存在和方某已经代张某支付购房款的事实均无争议。但张某之妻肖某认为购房款已经由张某偿还给方某。对此,谁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呢?

根据《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代理合同中,根据上述法律关系的分析,张某一方负有证明其已将购房款交付给方某的举证责任,但由于张某已死亡,支付房款是对张某、肖某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所以责任应由张某之配偶肖某承担。现肖某不能证明上述事实,故根据《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