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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对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具体规定。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所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属于事后的救济措施,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责任,既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又有利于保护未违约方的合法利益。

第一节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的条款,是对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具体规定。合同条款又可分为主要条款和普通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是属于各类合同应该具备的条款,它通常决定着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基本权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主要条款就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即不成立。合同的普通条款又称为一般条款,它是与主要条款相对的一个概念,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它包括不经当事人协商而当然成为合同内容的通常条款和不经当事人协商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偶尔条款。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依次列举了合同内容一般应该包括的八个条款,分别是: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首先应该明确主体是谁,住在何处或者营业场所在哪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名称是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对自然人而言,姓名是其在身份证或者户籍上登记的正式称谓。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将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法人与其他组织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一般要求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要在登记机关登记。

在合同事务中,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往往被列入合同的首部。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就无法明确合同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就无法确定其所在地,也就无法履行合同。如果是涉外合同,在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的条款中还应该标明当事人的国籍。

(二)标的

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没有标的就无法在当事人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东西这类有形物,或者供用电合同中的电力这类无形物,也可以是行为,如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的技术成果。当然,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者禁止转让的物不能作为合同的标的。

(三)数量

数量是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来衡量标的的尺度,具体明确标的的大小、多少或者轻重。当事人之间的计量单位选择应该在合同中明确,按照我国《计量法》第3条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使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如千克、吨、米、平方米、立方米等。有时涉及大宗交易的合同,在具体的数量条款基础上,还应该规定一定的弹性,如损耗的幅度或者正负尾差。

(四)质量

质量是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包括品种、规格、性能、成分、等级、标准、精密度、技术要求等诸多内容。不管在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质量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许多产品的质量往往涉及到人身和财产的安全问题,所以国家对许多产品都制定了严格的质量标准,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涉及质量条款,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约定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如果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则可以自由协商。当然,从某种意义说,质量约定的严格与否,应该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和责任大小的标准之一。

(五)价款或者酬金

价款或者酬金也通称价金,是指取得标的物或者接受劳务的一方当事人所支付的代价。当合同标的是物或者智力成果时,取得标的物的一方所应当支付的代价为价款;当合同的标的为行为时,获得行为服务的一方应该支付的代价为酬金。价款或者酬金的条款通常出现在有偿合同中,在无偿合同中,如赠与合同,是不存在价款或者酬金内容的。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范围,它既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按时履行合同的依据,也是检验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标准。如果当事人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适时,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在合同中,履行期限通常以年、季、月、旬、日等来表示,一般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接受合同义务履行的地方,它同样涉及到合同义务的履行和合同权利的实现,甚至涉及到合同发生纠纷时,法院管辖地的选择问题,所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尽量将履行地点作明确、具体的约定。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包括付款方式、交货方式、完成工作方式等内容。在履行方式中,有的是依据合同的标的来确定的,比如通常承揽合同需要当事人必须以亲自履行的方式来履行,但在某些条件下,针对承揽中的辅助工作则可以采用由他人代为履行的方式来履行;有的是依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而确定的,比如涉及货运合同中的运输方式,是选择铁路运输,还是水路运输,或者航空运输,就由当事人根据客观需要具体约定。履行方式涉及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界定,也关系到合同履行中风险责任的承担,所以同样需要当事人明确约定。

(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所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属于事后的救济措施,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违约责任,既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又有利于保护未违约方的合法利益。在我国《合同法》中确认的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倾向于弥补或者补偿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未违约方造成的财产损失。违约条款充分体现了合同法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是合同中非常重要的主要条款之一。

(八)解决争议的办法

解决争议的办法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一般来说,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和解和调解不具有法律意义,即达成的协议只能靠当事人自觉履行,不具有强制性;相反,仲裁和诉讼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对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或者法院调解书和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对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在纠纷发生后,就只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可由法律直接规定、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或者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产生。合同的普通条款则按是否经过当事人协商,分为通常条款和偶尔条款。

通常条款是指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协商就当然地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的约定俗成,比如,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附随义务,关于保密、通知、协助等义务,当事人不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但必须履行。还有某些合同当事人由于长期合作,形成了交易习惯,如某加工合同按习惯,都是先加工后付费,那么即使在合同中没有明确双方当事人履约先后顺序的条款,当事人也应按此交易习惯履行。

偶尔条款是指不经当事人协商就不能成为合同内容的条款,偶尔条款是根据个别合同的特殊性由当事人按特殊要求约定的特殊条款。比如,在运输合同中特别强调的运输方法,货物要冷藏,货物要恒温等;还有在买卖合同中对特殊标的的包装要求。偶尔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自愿的原则,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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