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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管理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货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不符,或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不符的情况。当采购方变更合同内注明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时,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通知供货方。采购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

1.交货数量的允许增减范围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发货数量与实际验收数量不符,或实际交货数量与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不符的情况。其原因可能是供货方的责任,可能是运输部门的责任,也可能是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前两种情况要追究有关方的责任,第三种情况则应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通用的物资和材料规定了货物交接过程中允许的合理磅差和尾差界限,如果合同约定供应的货物无规定可循,也应在条款内约定合理的差额界限,以免交接验收时发生合同争议。交付货物数量的差额在规定的尾差或磅差范围之内的,不按多交或少交对待,双方互不退补;超过一定范围的,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量。

合同内对磅差和尾差规定出合理的界限范围,既可以划清责任,又可以为供货方合理组织发运提供灵活变通的条件。如果超过允许范围,则按实际交货数量计算。不足部分,由供货方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补齐,或退回不足部分的货款;多交付部分,采购方也应主动承付溢出部分的货款。但在计算多交或少交部分的数量时,均不再考虑合理磅差或尾差因素。

2.货物的交接管理

(1)采购方自提货物。采购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接到供货方发出的提货通知后,到指定地点提货。采购方如果不能按时提货,应承担逾期提货的违约责任。当供货方早于合同约定日期发出提货通知时,采购方可根据施工的实际需要和仓储保管能力,决定是否按通知时间提前提货。采购方有权拒绝提前提货,也可以按通知时间提货后仍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2)供货方负责送货到指定地点。货物的运输费用由采购方承担,但应在合同内写明是由供货方送货到现场还是代运,因为这两种方式判定供货方是否按期履行合同的时间责任不一样。合同内约定采用代运方式时,供货方必须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数量、到站、接货人等,按期编制运输作业计划,办理托运、装车(船)、查验等发货手续,并将货运单、合格证等交寄对方,以便采购方在指定车站或码头接货。如果因单证不齐导致采购方无法接货,由此造成的站场存储费和运输罚款等额外支出费用,应由供货方承担。

3.货物的验收管理

(1)验收方法。到货产品的验收,可分为数量验收和质量验收。

(2)责任划分。不论采用何种交接方式,采购方均应在合同规定由供货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内,对交付产品进行验收和试验。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也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进行验收和试验。在此期限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如果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或因其使用、保管、保养不善而造成质量下降,供货方均不再负责。

由供货方代运的货物,采购方在站场提货地点应与运输部门共同验货,以便发现灭失、短少、损坏等情况时,能及时分清责任。采购方接收后,运输部门不再负责。属于交运前出现的问题,由供货方负责;运输过程中发生的问题,由运输部门负责。

1)凭印记交接的货物。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但发货数量少于合同约定的,属于供货方责任。采购方凭运输部门编制的记录证明,可以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到货后10天内通知供货方,否则即视为验收无误。供货方接到通知后,应于10天内答复,提出处理意见。逾期不签复,则按少交货物论处。虽然件数相符,但重量、尺寸短缺,或实际重量与包装标明重量相符而包装内数量短缺的,采购方可凭本单位的书面证明,拒付短缺部分的货款,并在到货后10天内通知对方。

封印脱落、损坏时,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情况的,除能证明属于供货方责任外,均由运输部门负责。

2)凭现状交接的货物。货物发生短少、损坏、变质、污染等情况,如果发生在交付运输部门前,由供货方负责;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由运输部门负责;发生在采购方接货后,由采购方自行负责。凡采购方在接货时无法从外部发现短少、损坏的情况,应由供货方负责的部分,采购方凭运输部门的交接证明和本单位的验收书面证明,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短少、损坏部分的货款,并在到货后10天内通知对方,否则视为验收无误。

3)质量争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产品的质量检测、试验结果发生争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请标准化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4.结算管理

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应按照合同中商定的结算方式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但对以下两点应予注意:

(1)变更银行账户。采用转账方式和托收承付方式办理结算手续时,均由供货方将有关单证交付采购方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当采购方变更合同内注明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时,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通知供货方。如果未及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采购方要负逾期付款责任。若供货方接到通知后仍按变更前的账户办理,后果由供货方承担。

(2)拒付货款。采购方拒付货款,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拒付规定办理。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时,如果采购方的拒付手续超过承付期,银行不予受理。采购方无理拒付货款,经银行说服无效,可由银行强制执行。由于无理拒付而增加银行审查时间,自承付期满的次日起按逾期付款处理。采购方对拒付货款的产品必须负责接收,并妥为保管不准动用;如果发现动用,由银行代供货方扣收货款,并按逾期付款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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