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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被冒领的,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李某是一家工厂的会计兼出纳。公司相关人员向杜某说明工资已被其妻取走的情况,但杜某当即予以否认,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杜某对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主要争议的是合同履行应由谁举证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某企业未充分举证证明上述6种情形之一存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承担继续给付杜某工资的义务。

【基本案情】

李某是一家工厂的会计兼出纳。最近,李某遇到了一件让他始终无法释怀的怪事。2011年5月12日,一名妇女来到李某的办公室,声称自己是该企业职工杜某的妻子,现在代丈夫来领取工资,并拿出了刻有杜某名字的印章及杜某的户口簿。李某翻开工资表,进行核对后了解到,杜某确系该企业职工,2010年度工作了308个工日,应获取工资报酬8350元;2004年春节期间,杜某被单位安排外地工作,未能回家领取2003年度的工资。妻子帮丈夫领工资本是比较正常的事,李某没有多想,在杜某的工资表上盖上该妇女提供的印章后,就将杜某的工资存单交给了该妇女。2011年5月27日,杜某突然来到公司,说要领取上年度的工资。公司相关人员向杜某说明工资已被其妻取走的情况,但杜某当即予以否认,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仲裁,认定杜某的工资已经支付。杜某对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某企业在答辩中向法庭提供了盖有杜某印章的工资表复印件。

【法理分析】

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某企业应给付杜某报酬是没有争议的。现在主要争议的是合同履行应由谁举证的问题。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上的义务,而对方则抗辩说合同义务已经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

《证据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具体而言,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只要证明了下列事实之一,就表明他人的履行请求权不复存在:(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在本案中,负有履行合同义务即给付工资义务的某企业除了向法庭提供盖有杜某印章的工资表复印件之外,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仅凭刻有杜某名字的印章,显然不能证明债务已经履行。因为私人印章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被他人私刻的可能。在没有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印章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某企业未充分举证证明上述6种情形之一存在,因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其承担继续给付杜某工资的义务。

日常生活中,家属代领工资的现象确实比较普遍,人们也习以为常。但在习以为常中,人们往往忘记了依法并按严格的手续办事,不幸的种子在不经意间可能就埋下了。其实,有人代领工资时,应要求其出具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即便熟悉当事人的家属,也应要求其家属在工资表上签字或按手印。一般情况下,除对当事人的印章比较熟悉并有把握外,仅仅要其家属盖印章是不妥当的。由于法律对私人印章的刻制程序未作严格规范,伪造私人印章的情况时有发生,故私人印章的证明力相对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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