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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谁承担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考虑到诉讼中确实存在着具有合理因素需要推迟审理日期的特殊情况,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出现法定事由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都是因诉讼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而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其次,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适用的法定情形不同。中止诉讼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可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

第五节 对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撤诉

(一)撤诉的概念

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宣告判决前,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自己提出的已成立之诉的诉讼行为。撤诉权是与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

(二)撤诉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将撤诉分为不同的种类:

1.以当事人撤诉行为的积极或消极形态为标准,可将撤诉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申请撤诉是指当事人以积极明确的意思表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自己提出的已成立之诉。它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积极处分。按撤诉处理是指当事人虽未提出申请,但由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法定情形,人民法院比照申请撤诉处理。它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消极处分。

2.以提出撤诉的主体为标准,可将撤诉分为原告撤回本诉、被告撤回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撤回参加之诉。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任一诉之撤回,并不影响其他诉的审理。

3.以审级不同为标准,可将撤诉分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撤回起诉会导致第一审程序的结束,当事人就同一诉讼请求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撤回上诉不仅会导致第二审程序的结束,而且还意味着当事人接受第一审裁判的结果,并不得提出上诉。当事人就同一诉讼请求还可以再次提起诉讼。

(三)申请撤诉的条件

申请撤诉虽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但是否准予撤诉,则由人民法院裁定。一般情况下,申请撤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7]

1.撤诉申请必须由提起该诉讼的当事人提出。有权请求撤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反诉被告、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他们属于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则应由他们的法定诉讼代理人提出。经他们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诉讼申请。

2.撤诉必须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此种处分行为只有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被人民法院所接受。任何人不得以胁迫等方式迫使原告撤诉,审判人员也不得强迫、说服或动员当事人撤诉。

3.撤诉必须基于正当的目的。申请撤诉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规避法律规定而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4.撤诉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裁判宣告或调解书送达之前提出。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撤回起诉的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准予撤诉。反之,则应裁定不准撤诉。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对此不得提出上诉和申请复议。

(四)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9条和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3.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方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4.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逾期未交,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法院批准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五)撤诉的法律效力

撤诉的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结束诉讼程序。这是撤诉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对人民法院来说,无须再对案件进行审判;对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而言,不得要求对同一案件按原诉讼程序恢复进行审理。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起算。自人民法院作出撤诉裁定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即重新计算。

3.视同未起诉。不论是撤回起诉还是按撤诉处理,所涉及的都是原告的起诉权,由于人民法院对原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并未作出处理,当事人仍可以就该纠纷再次提起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缺席判决

(一)缺席判决的概念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的,它是指人民法院在部分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所谓部分当事人,既可能是一方当事人,也可能是一方当事人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当事人;既可能是案件的原告,也可能是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在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作出判决,这就是对席判决。对席判决不仅体现了当事人平等,而且有利于查明案件,使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但在诉讼过程中,有时会发生部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为了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因此需要设立缺席判决制度。

(二)缺席判决的法定情形[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0、13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被告反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6.必要共同诉讼的部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判决是在缺席审理的基础上作出的,尽管部分当事人没有到庭,但人民法院仍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予以判决,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未到庭,则不能适用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

(一)延期审理的概念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已经确定了开庭审理的期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或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

通常情况下,开庭审理的期日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法庭审理一旦开始后,人民法院就应按诉讼程序将审理活动持续进行完毕,一般不能中途停顿,另择日期再行审理。但考虑到诉讼中确实存在着具有合理因素需要推迟审理日期的特殊情况,为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出现法定事由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二)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四、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都是因诉讼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而导致诉讼无法顺利进行,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首先,诉讼中止可能发生于审判程序中的任何阶段;而延期审理只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其次,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适用的法定情形不同。再次,诉讼中止是程序的暂停,在中止以后至恢复诉讼期间内,一切诉讼活动均不进行;而延期审理则是推迟开庭审理的期日,其他诉讼活动并未因此而停止。最后,诉讼中止后恢复诉讼程序的期日不能预见;而延期审理的期日则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确定。

(二)诉讼中止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三)诉讼中止的法律效力

中止诉讼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对此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裁定诉讼中止后,除已经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仍需继续执行外,人民法院应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可由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诉讼。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自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

五、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法定情形的出现,致使诉讼程序无法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终结和诉讼中止,虽然都是停止诉讼活动,但两者是有区别的。首先,诉讼终结是永远停止诉讼程序,即结束诉讼程序;而诉讼中止只是暂时停止诉讼程序,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其次,诉讼终结的原因比较单一,都是基于当事人一方死亡而引起;而诉讼中止的原因则比较复杂多样。最后,诉讼终结的裁定是一种结案的方式;而诉讼中止的裁定则属于中间裁定,案件的审结依赖于以后的裁判。

(二)诉讼终结的法定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三)诉讼终结的法律效力

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此既不能上诉,也不能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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