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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后原告可以撤诉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诉一经撤销,人民法院就对受诉案件终结审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退出诉讼。如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经缺席审理仍难以查明借贷关系的,即可裁定中止诉讼。(二)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的关系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都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特殊情形的处理,法院作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裁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

第四节 对案件审理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一审普通程序会按照法定步骤进行,但是,开庭审理过程中会遇到各种特殊情况。正确处理这些特殊情况有利于开庭审理的顺利推进,这些特殊事由除前述延期审理外,还包括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一、撤诉

(一)撤诉的概念和分类

撤诉,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诉予以撤销,从而结束已开始的诉讼程序。诉一经撤销,人民法院就对受诉案件终结审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退出诉讼。从本质上讲,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这种处分行为直接对审判权产生影响。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撤诉进行分类:从主体上分类,可分为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从程序上分类,撤诉可分为一审中撤回起诉,二审中撤回上诉,再审中撤回再审申请、撤回起诉;从诉的性质分类,可分为撤回本诉和撤回反诉。

(二)申请撤诉的条件

1.申请撤诉的主体需适格。享有撤诉权的主体包括当事人本人、法定诉讼代理人以及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必要的共同诉讼中,必须取得全体共同诉讼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一致的同意才能达到撤诉的效果。而在由诉讼代表人所进行的诉讼中,诉讼代表人若要行使撤诉权,必须要有被代表人的特别授予权,方能为撤诉行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请撤诉。

2.申请撤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任何人不得强迫原告撤诉,法官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诉。

4.原告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法院在接到原告的撤诉申请后,应当从撤诉的条件上进行审查,主要从撤诉的自愿性和合法性角度进行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否则驳回申请。可见撤诉权的行使具有相对性。

(三)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按撤诉处理,又称视为撤诉,是指当事人没有申请撤诉,但其行为可使人民法院推定其有撤诉的意思表示时,法院可按撤诉处理。撤诉又称为当事人消极之撤诉。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3.原告或上诉人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缓、减、免,或者申请缓、减、免未获法院批准,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受诉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又获法院同意,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本诉的原、被告在另案中作为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四)撤诉的法律效果

1.终结诉讼程序。不论是原告申请而得到受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直接的法律效果都只是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的完结,对原告所主张的实体权利并无任何影响。

2.视为未起诉。人民法院准予撤回起诉后,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为撤诉视为原告未起诉,其诉权并未消灭。

3.诉讼费用减半征收。原告撤诉的负担诉讼费用,但减半收取。

4.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起诉后,诉讼时效中断,而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三大诉讼法撤诉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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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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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与对席判决相对而言的,指一方当事人在庭审程序中缺席,法院为了避免程序的迟延和实现诉讼公正,依法经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在判决的形式上存在差异,但二者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及具体适用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了法定事由,由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待法定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这是指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有预决性,必须待另一案确定后,本案才能进行审理。(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这是一个弹性条款,由审判人员去裁量,但也不能随心所欲。如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时,债务人下落不明或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经缺席审理仍难以查明借贷关系的,即可裁定中止诉讼。

(二)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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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及具体适用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出现法定事由而使诉讼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进行,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的一种制度设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撤诉以及按撤诉处理也会导致诉讼程序的结束,在我国,判决、调解和撤诉是民事诉讼的三种主要结案方式,实践中,法院特别重视调撤率,调撤率的高低成为衡量法官和法院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要标准。但撤诉并不属于狭义上的诉讼终结,因为撤诉后当事人还可以再次起诉,而诉讼终结后当事人不得再次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

(二)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的关系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都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对特殊情形的处理,法院作出诉讼中止、诉讼终结的裁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中止诉讼后不一定都要恢复诉讼程序,中止诉讼可能成为诉讼终结。诉讼终结与诉讼中止也不同。前者系永远结束,诉讼程序不再恢复;后者是暂时停止,一旦条件成熟,诉讼程序会立即恢复。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中都有弹性条款的规定,诉讼终结必须符合法定的情形,不能由法官自由裁量。在财产关系的案件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自然人死亡,其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自然消灭,但是有关财产的争议没有得到解决,需要等待是否有愿意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参加诉讼,这会引起诉讼中止;在身份关系的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则直接导致诉讼终结。

【司考真题】

9.甲与乙系父子关系,甲起诉乙请求给付赡养费。法院确定开庭审理后,对甲和乙都进行了传票传唤。但法院开庭审理时,乙未到庭,也没有向法院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2007-3-38,单)

A.应延期审理    B.应中止诉讼

C.可以拘传乙到庭  D.可以缺席判决

10.张某将一串价值10万元的钻石项链存放在某银行对外租赁的保险柜中。该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借工作之便将保险柜中的钻石盗走,案发后一直潜逃在外。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银行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中,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但无法追回赃物),并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准备对李某提起公诉。法院应如何处理该民事案件?(2004-3-43,单)

A.中止此案的审理,待李某的犯罪事实查清后恢复审理

B.终止审理,告知张某在李某的刑事诉讼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C.延期审理此案,不得作出判决

D.继续审理此案,并可作出判决

11.甲、乙为夫妻,育有一女丙。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乙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乙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中,乙因病去世。下列关于本案后续程序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06-3-38,单)

A.因上诉人死亡无法到庭参加审理,应当视为撤回上诉

B.法院可以根据上诉材料缺席判决

C.法院应当通知其女儿丙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案例讨论2】2009年5月,原告王某以被告李某离家出走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起诉后,法院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开庭时间为2009年8月7日,并用传票通知了原告。但原告因车祸住院,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并申请法院延期开庭审理该案。

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是延期审理、按撤诉处理还是中止诉讼?

【案例讨论3】原告李小姐在2007年初接到一条自己在商场“透支”的短信后,误信骗子的谎言,将自己账户内的20万元转到两被告提供的3个账户。4小时后李小姐忽然醒悟,于是报警,公安机关立即通知银行并冻结了两人的账户。但此时已有8万元被两被告提取,还剩12万元存款尚未被提取。公安机关正对被提取的款项进行侦查追缴,该案至今仍未被侦破。

问题:1.请分析本案按照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处理存在的问题。

2.如果你是民庭法官,如何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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