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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发生事故,乘客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是张某与李某对赵某的侵权法律关系,即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因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对乘客赵某而言,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2012年10月,张某驾驶大货车行驶至263国道龙江路段拐弯处,由于雨后路滑、车速过快,与李某驾驶的计程车发生碰撞,造成计程车内的乘客赵某重伤。该事故经交警作出认定后,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乘客赵某不负责任。赵某欲提起诉讼,他应当向谁主张赔偿?

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张某与李某对赵某的侵权法律关系,即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另一个是赵某与承运人李某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即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

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由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目的地而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乘坐计程车(如本案中的赵某)、长途客运巴士、高铁、动车、公交车,都属于日常常见的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在此类合同关系主体中,一方通常是旅客,而另一方则是具备旅客运输经营资格的企业。与其他合同关系不一样的是,通常旅客运输合同双方都没有签署书面的运输合同文本,合同内容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甚至运输习惯确定。为保障旅客运输合同双方的权益,《合同法》对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如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此即为承运人安全运输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因为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对乘客赵某而言,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乘客有权选择以侵权关系为由,对事故责任人提起侵权之诉,还可以合同违约为由对承运人提起诉讼。

但上述两种诉讼因为法律关系的不同,对应的被告也不相同。以侵权法律关系起诉的,被告是张某和李某,如张某驾驶的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则对应的保险公司均属于被告,各被告依据各自的责任及保险合同责任份额承担赔偿;如以运输合同关系起诉,则只能选择计程车司机李某所属的运输公司作为被告。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承运合同(即通常所说的旅客车票)。

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需要综合考虑很多因素,但最终的目的只有一个,即最大限度、最有效地维护请求权人的权益。现实中,有经验的律师,会先考虑各当事人的理赔能力及肇事车辆的保险购买情况:如果承运人是有一定规模、管理完善的运输企业,则通常会选择以合同违约为由主张赔偿,以求举证简单,索赔容易;如果承运人规模小、理赔能力有限,而其他侵权人均购买有保险或有一定的赔偿能力,则会考虑提起侵权之诉主张权利,以分散风险,避免“赢了(官司)白赢”的法律风险。

无论选择任何一种法律关系来主张损害赔偿,均需要考虑对应的举证责任的问题,即如何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按照《民事证据规定》的规定,除了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以外,一般都需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中,如果乘客赵某以侵权法律关系来提起诉讼,那么,举证责任由赵某承担,其必须有证据证明其损害是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其损害的后果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等等。

相较之下,赵某依据合同违约为由,提起对李某所在客运公司的诉讼会更有利。一方面,赵某是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免除自己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赵某在计程车内的事实已足以证明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李某所在客运公司是服务方,负有保护消费者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责任和义务,现在乘客受了伤害,证明客运公司提供的服务是有瑕疵的。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发生旅客人身伤亡,承运人都应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能够举证证明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举证责任就落到了承运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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