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出租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出租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州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某出租车公司被保险人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此次事故,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推知,承租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责任;若承租人暂时无力赔偿的,由出租人垫付。

39.机动车辆挂靠、出租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张某诉某出租车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

被告:某出租车公司

被告:孔某某

被告:康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

2008年6月17日23时,康某驾驶某出租车公司所属的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大公路处时与由东向西步行横穿公路的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州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康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受伤后,花费医药费94 133.61元。

孔某某与某出租车公司系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孔某某自带车辆挂靠于某出租车公司经营,每年交纳管理服务费1 440元;车辆在营运过程中若由于自身过错造成的交通事故和其他经济损失由孔某某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公司为车辆代办营运、保险、车辆牌证等手续,未经公司同意不得随意将车转租他人,如未经公司同意,包车司机发生责任事故,公司不承担责任。”本案中,该车辆机动车登记证及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主为某出租车公司。某出租车公司被保险人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此后,孔某某与康某签订租车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孔某某将该车出租给康某夜间营运,租车费每晚40元;康某在经营中发生大小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违章行为,车辆受损维修费、台板费均由康某负责并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张某要求四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94 133.6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责任划分均没有异议,但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孔某某辩称:对原告所诉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双方责任划分均没有异议,我和被告康某签订了租车协议,协议约定发生交通事故由被告康某全权承担责任,我不承担责任。

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诉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我公司可以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的法定限额内理赔,但诉讼费用、仲裁费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批复和保险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康某作为直接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与被告孔某某签订的合同虽约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责任,但肇事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及行驶证载明的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该公司对挂靠车辆的运营有一定的支配权,且收取了服务费,故被告某出租车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享有追偿权;被告孔某某与被告康某签订的租车协议是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对此次事故,双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三被告在本案中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的医疗费用34 929.29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 000元;剩余24 929.29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70%,即17 450.50元,剩下30%即7 478.79元,由原告自负;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某损失59 204.32元;

三、被告孔某某赔偿原告张某鉴定费500元,由被告康某、某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车辆在挂靠及出租的情形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认定。现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分析。

1.机动车在出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机动车所有人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将车辆租给承租人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还是仅由承租人单独承担责任?对此,国务院1991年颁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由此可推知,承租人使用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由承租人自己承担责任;若承租人暂时无力赔偿的,由出租人垫付。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颁行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被废止,该条规定已经失效,而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未对此方面作出规定。但2009年12月26日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因租赁造成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作为机动车出租人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而机动车承租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所以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时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有否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便有过错,则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孔某某与康某之间签订了租车协议,车辆实际所有人孔某某将车辆出租给康某夜间营运,对于因承租人康某驾驶该该车辆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的部分,应当由车辆使用人即康某承担赔偿责任,而车辆实际所有人孔某某只有在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案如果是发生在2010年7月1日之后,在没有证明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孔某某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就不能裁决孔某某承担责任了。

2.机动车在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认定

机动车挂靠经营是我国普遍存在的经营方式,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定义。所谓挂靠,一般是指,个人或合伙出资购买机动车,经具有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企业同意将车辆登记在该企业名下,以该运输企业名义从事运输经营的行为。实践中对于挂靠经营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存在不同的认识,有观点认为应当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由挂靠者和被挂靠者对交通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有观点认为被挂靠者仅在所收取的管理费限度内与挂靠者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没有收取管理费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在挂靠经营之模式中,机动车是由挂靠者自己独立出资购买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是挂靠者,被挂靠者只是名义上的登记所有人,挂靠者虽然以被挂靠者之名义从事运输经营业务,但实际上机动车之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益都是由挂靠者享有,而被挂靠者并不享有这些权益,挂靠者才是机动车的实际支配者、所有者,才是机动车运行利益之享有者。被挂靠者虽然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费,但是它无法支配机动车,也不参与机动车之经营,而且被挂靠者收取的管理费也只是被挂靠者对挂靠者进行管理例如代为缴纳保险等各种费用而收取的服务费,而不是该机动车的运行利益。因此,依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之原理,挂靠者才是真正享有机动车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之人,是机动车之保有者,而不是被挂靠者,故挂靠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之损害赔偿责任的直接义务人就是挂靠者而非被挂靠者。但是被挂靠者在挂靠经营中毕竟对挂靠者有管理与监督的义务,所以笔者认为此时由被挂靠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较为妥当,也比较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本案中审理法院裁决被挂靠的某出租车公司与其他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12月29日)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3月21日)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