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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合同履行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出口合同签订以后,交易双方都要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进口货物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有残损短缺,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

子项目二 进口合同履行

进出口合同签订以后,交易双方都要坚持“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及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L/C下买方应及时开证,T/T下及时付定金,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

如果是采用即期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履行这类进口合同的一般程序是: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拨交、索赔。这些环节的工作,是由进出口公司、运输部门、商检部门、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用货部门等各有关方面分工负责、紧密配合而共同完成的。

一、开立信用证

进口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规定填写开立信用证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letter of credit)向银行办理开证手续。该开证申请书是开证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进口商申请开立信用证,应向开证银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margin)或抵押品,开证人还应按规定向开证银行支付开证手续费。

信用证的内容,应与合同条款一致,例如品质、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装货期、装运条件及装运单据等,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

信用证的开证时间,应按合同规定办理,如合同规定在卖方确定交货期后开证,买方应在接到卖方上述通知后开证;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则买方应在收到卖方已领到许可证的通知,或银行转知保证金已照收后开证。

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提出修改信用证的请求,经买方同意后,即可向银行办理改证手续。最常见的修改内容有:展延装运期和信用证有效期、变更装运港口等。

二、派船接运货物

履行FOB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应由买方负责派船到对方口岸接运货物。卖方在交货前一定时间内,应将预计装运日期通知买方。买方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货运代理公司办理租船订舱手续。在办妥租船订舱手续后,应按规定的期限将船名、船期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备货装船。同时,为了防止船货脱节和出现船等货物的情况,注意催促卖方按时装运。对数量大或重要物资的进口,如有必要,买方亦可请我驻外机构就地督促外商履约,或派人员前往出口地点检验监督。

国外装船后,卖方应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及时办理保险和做好接货等项工作。

三、投保货运险

FOB或CFR交货条件下的进口合同,保险由买方办理。由进口商(或收货人)在向保险公司办理进口运输货物保险时,有两种做法:一种是逐笔投保方式,另一种是预约保险方式。

逐笔投保方式是收货人在接到国外出口商发来的装船通知后,直接向保险公司填写投保单,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后,保险单随即生效。

预约保险方式是进口商或收货人同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其中对各种货物应投保的险别作了具体规定,故投保手续比较简单。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所有预约保险合同项下的按FOB及CFR条件进口货物保险,都由该保险公司承保。因此,每批进口货物,在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即直接将装船通知寄到保险公司或填制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将船名、提单号、开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装运港、目的港等项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责任,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四、审单和付汇

银行收到国外寄来的汇票及单据后,对照信用证的规定,核对单据的份数和内容。如内容无误,即由银行对国外付款。同时进出口公司用人民币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外汇牌价向银行买汇赎单。进出口公司凭银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向用货部门进行结算。如审核国外单据发现单、证不符时,应作出适当处理。处理办法很多,例如:停止对外付款;相符部分付款;不符部分拒付;货到检验合格后再付款;凭卖方或议付行出具担保付款;要求国外改正单据;在付款的同时,提出保留索赔权等。

五、报关、纳税

(一)报关

进口货物运到后,由进出口公司或委托货运代理公司或报关行根据进口单据填具“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并随附发票、提单、装箱单、保险单、许可证及审批文件、进口合同、产地证和所需的其他证件。可查阅HS编码查阅该产品是否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还须随附商品检验证书。货、证经海关查验无误,才能放行。

(二)纳税

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的规定,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税。税则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包括代征)的税种有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及地方附加税、盐税、进口调节税等。下面对主要税种,如关税、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和进口调节税的计算方法介绍如下:

1.关税

进口关税是货物在进口环节由海关征收的一个基本税种。进口关税的计算是以CIF价为基数计算。如果是FOB价格进口,还要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其公式为:

进口关税税额=CIF价格×关税税率

2.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税)

产品税、增值税和工商统一税(地方附加税)都是货物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税种。这三种税是按不同单位或进口货物的种类不同适用其中一种税,而不是同时征两种或三种。

3.进口调节税

进口调节税是国家对限制进口的商品或其他原因加征的税种。其计算公式为:

进口调节税=CIF价格×进口调节税税率

六、验收和拨交货物

(一)验收货物

进口货物运达港口卸货时,港务局要进行卸货核对。如发现短缺,应及时填制“短卸报告”交由船方签认,并根据短缺情况向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的书面声明。卸货时如发现残损,货物应存放于海关指定仓库,待保险公司会同商检机构检验后作出处理。对于法定检验的进口货物,必须向卸货地或到达地的商检机构报验,未经检验的货物不准投产、销售和使用。如进口货物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有残损短缺,应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对外索赔。对于合同规定的卸货港检验的货物,或已发现残损短缺有异状的货物,或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即将届满的货物等,都需要在港口进行检验。

一旦发生索赔,有关的单证,如国外发票、装箱单、重量明细单、品质证明书、使用说明书、产品图纸等技术资料、理货残损单、溢短单、商务记录等都可以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二)办理拨交手续

在办完上述手续后,如订货或用货单位在卸货港所在地,则就近转交货物;如订货或用货单位不在卸货地区,则委托货运代理将货物转运内地并转交给订货或用货单位。关于进口关税和运往内地的费用,由货运代理向进出口公司结算后,进出口公司再向订货部门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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