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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的搁置物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受害人应当就其受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应当就受损害的事实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倒塌、脱落、坠落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以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原告能够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在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诉讼中,由于实行过错推定原则,因此在确定举证责任时选择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受害人应当就其受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应当就受损害的事实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倒塌、脱落、坠落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以是否有过失来判断,如对地上物设置或管理不当,或使用方法不当等,表现为一种主观心理上的疏忽或懈怠。如果以故意的心理态度使地上物致人损害,即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由于我们在立法上对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因此,只要发生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事实,首先推定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失,认定其未尽注意义务,且不需受害人证明。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失的,即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则不能免除其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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