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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等设施倒塌损害责任

时间:2022-10-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倒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坍塌、倒覆,造成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丧失基本使用功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实践中,建筑公司是比较常见的施工单位。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条文解读

倒塌,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坍塌、倒覆,造成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丧失基本使用功能。例如,楼房倒塌、桥梁的桥墩坍塌、电视塔从中间折断、烟囱倾倒等。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款对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规定了两个责任主体:一是建设单位。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机关和工厂是比较常见的建设单位。二是施工单位。实践中,建筑公司是比较常见的施工单位。

关联参见

《合同法》第282条;《建筑法》第55、56、58、60-62、66-67、69-70、73-75、79-80条;《刑法》第137-138条;《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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