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的证据运用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的证据运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后果一般表现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提供自己受到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证据不会有太大困难和障碍,如医院的抢救治疗证明、证人证言、照片和录像等影像资料等。此外,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企业大都在周围设有明显标志,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是对危险性作业在法律上的一种专业性表述,它特指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人们尽管以极其谨慎的态度进行管理和经营,仍不能完全控制自然力量和某些物质属性,仍有很大可能造成人们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的危险性作业。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从事上述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就是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因此,只有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才能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加害人与受害人就各自不同的诉讼主张分别负担举证责任。

1.受害人应当承担其因高度危险作业而受到损害的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后果一般表现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包括致伤、致残、致死;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其计算方法等同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提供自己受到高度危险作业损害的证据不会有太大困难和障碍,如医院的抢救治疗证明、证人证言、照片和录像等影像资料等。

2.受害人应当证明加害人从事了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

高度危险的作业一般是指生产经营、科研和自然勘探等活动,它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规模性和公开性,易于被周围的人认识和了解。此外,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企业大都在周围设有明显标志,便于人们识别和防范。因此,受害人比较容易证明加害人从事了高度危险作业的事实。

3.受害人应当就其受损害的事实与加害人所从事的高度危险作业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因此,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和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这种因果关系原则上应当由受害人证明。近年来,随着高科技在生产领域内的大规模应用,多数高度危险作业对人身造成的损害具有隐秘性和潜在性,这就给受害人证明高度危险作业与自己所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带来较大困难。为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对受害人就高度危险作业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证明的程度从宽把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加害人只有证明受害人所受的损害是由其故意造成的,方可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受害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受损害,而追求和希望这种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而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如自杀或自伤的行为;间接故意如擅自侵入严禁入内的高度危险区域,导致伤残后果的行为。总之,加害人只有证明了损害结果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才能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区分受害人故意和过失两种不同的心理态度,特别是不能将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相混淆,从而使加害人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