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遗嘱继承纠纷证据运用

遗嘱继承纠纷证据运用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是说,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是合法有效的。即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的效力,且遗嘱较易被篡改和伪造,特别是在遗嘱生效后,立遗嘱人已死亡,遗嘱的真伪均无法直接查证,故各国立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均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当遗嘱的有效性发生争议时,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对此,首先应当由提出变更后的遗嘱有缺陷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该缺陷的存在。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法定继承的适用,须以无遗嘱为前提,在此情形,可以依法推定被继承人同意将自己的财产转归继承人所有。如果被继承人已立有效遗嘱,则首先从遗嘱。在立有效遗嘱的场合,继承问题就围绕遗嘱展开,一个有效的遗嘱是遗嘱继承的最有力的证据。因为继承问题属于典型的私法调整的范畴,当遵从当事人的意志,而以遗嘱指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按其意志行使财产所有权的直接表现。一个有效的遗嘱应当符合三项条件:一是订立遗嘱的方式和程序合法;二是遗嘱确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是遗嘱的内容合法。如果遗嘱不具备以上三项条件,则该遗嘱的有效性是可疑的。

遗嘱是否有效通常以是否遵从一定的形式订立来判定。即是说,遗嘱为要式法律行为。所谓要式法律行为,是指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才是合法有效的。即遗嘱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的效力,且遗嘱较易被篡改和伪造,特别是在遗嘱生效后,立遗嘱人已死亡,遗嘱的真伪均无法直接查证,故各国立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均作出较为严格的规定。继承法第17条对遗嘱的形式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依法进行,违反法定形式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遗嘱是公民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改变法定继承关系的效力,因此,要求遗嘱必须系遗嘱人自愿而为,内容真实可靠。如果遗嘱是在受胁迫、受欺骗之下作出,或者遗嘱被伪造或篡改,因未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所以是无效的。当遗嘱的有效性发生争议时,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在现实生活中,除存在欺骗、伪造、篡改遗嘱的情况外,销毁遗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即继承人为谋私利把遗嘱销毁。如果能证明被销毁遗嘱确系遗嘱人所立,其内容确出于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应按遗嘱人的意愿执行。

共同遗嘱,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设立的书面遗嘱。设立共同遗嘱的人,主要是夫妻,也有母女、婆媳共同设立遗嘱的。共同遗嘱是否有效应从其形式和内容两方面作出判断。就形式而言,共同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且经公证证明。口头的共同遗嘱不具有任何效力,即使口头表达的遗嘱意思用录音保存,也不宜承认其效力,不然会频生混乱。采用书面的共同遗嘱不仅易于判断其真伪,而且在遗嘱的保管方面也有许多便利之处,纵使因不可抗拒的力量导致遗嘱丢失,因公证机关有保存完好的档案,也容易澄清。就内容来说,因采用书面的形式且经国家公证机关以法定程序进行了证明,所以其内容大多不会存在大的问题,公证机关一般要进行实体性审查。

在实际生活中,遗嘱人在立下遗嘱后,基于种种原因变更甚至撤销遗嘱是常有的事。对此,首先应当由提出变更后的遗嘱有缺陷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该缺陷的存在。如果法院依法确定该变更后的遗嘱存在严重缺陷,应当否认该遗嘱的合法性,而采取推定方式,认定变更前的最后一份遗嘱(如果它具有合法性)为有效的遗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