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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纠纷证据运用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诉讼越来越多。也就是说,申请宣告业已缔结的婚姻为近亲婚、疾病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由此决定了针对近亲婚、疾病婚婚姻效力的举证在前,且允许利害关系人起诉;对基于近亲婚、疾病婚而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而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举证在后。

在司法实践中,重婚诉讼越来越多。重婚及“包二奶”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大问题。在重婚诉讼的举证方面,重婚案件中的当事人需注意以下特征:

1.证明责任负担的单方面性

对于重婚纠纷诉讼,无论是刑事自诉、刑事公诉还是离婚损害赔偿之诉,案件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均由原告方当事人来承担,除非被告方当事人主张其他带有实质意义的抗辩事由。

2.近距证据,作证者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

重婚行为虽然被认为对社会秩序有相当的危害性,但其仍然不脱离婚姻家庭领域。对婚姻家庭的事务了解较多者,一般为当事人的邻居或朋友,一般而言,与当事人之关系较为密切。相较于其他诉讼案件的证据,这些证据离当事人的距离较近。当然,这种距离较近较多的是指证人证言一类证据。这种证人证言近距的特征,有助于当事人收集和提出证据,但也因此而使得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往往证明力不足。证言近距,在某种程度上便意味着作证者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尽管这种利害关系未必十分直接而明显。

1.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较简单明了

近亲婚、疾病婚案件诉讼都适用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申请宣告业已缔结的婚姻为近亲婚、疾病婚由申请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2.同一案件,两种审理机制,具有不同的诉讼证明方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调解的特别程序;对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部分实行二审终审制,而且对该部分的审理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由此决定了针对近亲婚、疾病婚婚姻效力的举证在前,且允许利害关系人起诉;对基于近亲婚、疾病婚而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效而导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方面的举证在后。二者之间有诉讼证明上的牵连关系。

3.疾病婚案件诉讼中举证与证明,常常涉及专业技术鉴定问题

由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概括性规定,包括所有在法律上未予列举,但在医学上认为应当禁止结婚的疾病。究竟哪些疾病属于禁婚疾病,不能随意解释。在认定时,必须要有充分的科学根据。所以,必要时应当进行医学技术鉴定,以确定申请人申请宣告无效的疾病婚是否成立,患者的疾病是否属于禁婚的疾病。该医学鉴定意见在疾病婚诉讼中是关键性的证据,其证明力最强,且具有排他性。为此,申请人应高度重视和利用该类证据材料,以获取胜诉的机会。

4.近亲婚、疾病婚案件中鉴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不同,其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亦有所差别

对于近亲婚当事人的近亲属和疾病婚案件中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仅是对该婚姻无效的申请承担证明责任,而不就宣告该婚姻无效以后产生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负证明责任,对这部分的证明责任仍然应该由近亲婚、疾病婚婚姻当事人承担。简言之,近亲婚、疾病婚案件中因申请宣告无效的主体不同,证明责任的分配也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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